春節倒數 過年出勤應給假或給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農曆除夕(106年1月27日)及春節(106年1月28日至30日)爲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舉例而言,春節106年1月28日如遇勞僱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可約定於同年1月31日補休,前開補休之日,即爲「國定假日」。如果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於106年1月28日(休息日)及同年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1月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僱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計算公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B:如於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出勤幾小時,僱主應於原月薪之外, 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勞動部強調,新法實施後僱主如違反法令,可處罰2至100萬元罰鍰。農曆春節是全家團圓重要傳統節日,僱主應本着同理心疼惜勞工,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