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延長假=帶薪年休假?年假不休=自動清零?法官答疑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臨近春節,有些企業直接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讓勞動者春節假期和年假連休,也有的企業規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將職工未休年假視作自動放棄,一次性清零。這種做法,在法律上能被認可嗎?關於單位安排的假期是無薪假是否能夠抵扣年休假、年休假到年底能否清零,通州法院以一起審結案件爲例,爲勞動者作出提示。

小王是某科技公司的員工,2023年4月時因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解除了勞動合同,他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包括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間17天未休年休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請求。某科技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通州法院。

該案件中,雙方均認可“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間,小王每年應享受年休假10天,共計享有22天應休年假”。科技公司認爲,在春節期間,除了法定的休息日外,公司還額外安排了員工休息。2021年,小王除了自行申請的5天年假外,在春節期間休了5天年假,在2022年休了5天年假。員工手冊中已經明確規定,年假當年不休,過期作廢,因此小王無權在2024年再主張前些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科技公司提交了近三年的春節放假通知,《2021年春節放假通知》顯示,2021年春節除法定節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3天。《2022年春節放假通知》顯示,2022年春節除法定節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5天爲倒休年假。《2023年春節放假通知》顯示,除法定節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5天爲停薪休假。

小王表示,他認可在2021年自行申請了法定年休假5天並獲得了公司審批通過,2022年春節期間休了5天帶薪年休假,其餘假期均不認可。

法院審理中發現,根據現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此項規定,年休假並未僅依據職工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職工進行年休假。但用人單位安排時應當體現出明確職工休息的是年休假的意思,且年休假期間應當符合帶薪的條件。本案中,某科技公司的證據和理由當中,2021年春節並未體現出安排職工年休假的意思,2023年春節所安排的假期爲停薪休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帶薪年休假的要求,故法院對某科技公司的上述理由均不予採納。就2022年春節的5天年休假,因某科技公司在放假通知中明確了安排職工休年假,且小王亦認可該段期間繫帶薪休息,故法院對該5天構成職工享受年休假的主張予以支持。

對未休的年假能否依據公司規章制度過期的問題,法院認爲,某科技公司制定的年假當年不休完逾期不補償及不保留的規定不僅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應休未休年假應予補償的規定,也免除了單位自身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的主要權利,故應當認定條款無效,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法院對某科技公司的該部分理由不予採納。某科技公司未就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間其他時間段安排小王休年休假進行舉證證實。除了小王2021年自行申請的5天年休假以及2022年春節期間科技公司安排的5天年休假外,法院結合小王的月均工資情況對1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予以覈算。最終,通州法院一審判決某科技公司支付小王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間12天未休年休假工資7000餘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該案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很多用人單位認爲,年休假過期作廢,因勞動者個人原因未休完年休假,用人單位無須承擔支付年休假工資的責任。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年休假“放棄”必須以書面方式(積極主動的方式)放棄,以員工“不申請年休假”這一消極行爲作爲年休假放棄的標準,既明顯排除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也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