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臺灣「贈與稅」重點分析

臺灣贈與稅法採屬人兼採屬地主義,納稅義務人爲贈與人,經常居住在臺灣者需對贈與全球財產課稅,非經常居住者對贈送臺灣財產課稅,若贈與金額超過每年免稅額度,應于贈與日後的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臺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一、 所得稅法稅務居民與贈與稅法經常居住者定義不同

臺灣所得稅法定義稅務居民的根據主要是有無戶籍,及一個課稅年度是否在臺待滿183天,稅務居民需要於每年5月進行結算申報,並依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而臺灣贈與稅法則是規定經常居住在臺灣者,需對贈與包含大陸財產在內的全球財產課稅,非經常居住者則僅對贈送臺灣財產課稅即可。

所謂經常居住的定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贈與行爲發生前兩年在臺灣有住所,也就是曾經有過臺灣戶籍者;(2)贈與行爲發生前兩年在臺沒有戶籍,但在臺居住停留超過365天。從上述規定可知,所得稅法與贈與稅法的定義不同,已除戶的非臺灣稅務居民若有贈與行爲,應注意贈與前兩年的戶籍情況及在臺停留時間,以免無須申報綜所稅但符合臺灣贈與稅課徵範圍。

另外,須提醒贈與行爲發生前兩年在臺無戶籍,且不符合在臺居留天數者,在贈與海外財產給臺灣人時,儘管非屬贈與稅法課稅範圍,若受贈人爲臺灣人,還需檢視受贈人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稅務居民身份,若爲稅務居民則取得之財產爲海外所得,還需納入最低稅負課稅,非稅務居民則無須申報。

二、 視同贈與的特殊情況

臺灣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視同贈與,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且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售人借貸,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因此,出售不動產或股票等財產給二親等親屬時,需先向國稅局申報審覈後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纔可過戶,過戶後若被國稅局稽查但受贈人無法提供資金來源證明,例如受贈人年齡、收入與支付價款等明顯不符,都可能被認定爲贈與課稅。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轉讓財產,低於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也可能被視同贈與,每項財產均有稅法認定的公允價值,上市櫃公司應參考轉讓日收盤價,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因無市價,轉讓價值也不得低於公司淨值,尤其在轉移境外公司股權時,平時就應記帳並編制財務報表,帳上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不動產,應以國稅局認可的公允價值重新設算公司淨值。

三、贈與不動產與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房地交易損益計算是以房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支付費用後的餘額作爲所得額,而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其成本將被認定爲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因此,未來出售該間不動產可能因認定成本較低,而被課徵較高的房地合一稅。

最後要注意的是,若以借款名義將資金借給親屬購買不動產者,需注意借款原因及用途、還款能力、借款期限及利率合理性、利息支付及本金償還等內容,並要妥善保存借款及還款文件以備國稅局查覈,若借款條件顯不合理,也可能被認定爲贈與進行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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