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在臺灣股權交易稅務注意事項

股權買賣免不了繳稅,但不同股權架構下的稅負成本存在極大差異,值得臺商重視。

1. 投資臺灣公司股權

投資未簽證發行股票的臺灣公司股權,處分股權收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需課徵綜所稅或營所稅,以臺灣公司投資取得的股利免稅,個人取得股利則可適用單一稅率28%的分離課稅,或納入綜所稅申報課稅。

若公司在臺灣上市,依臺灣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暫停課徵所得稅,不論是個人或公司買賣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賺取的證券交易所得,都可免納入所得稅申報,但若是臺灣公司則需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爲鼓勵臺灣公司長期投資,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產生的獲利可減半課稅。

若臺商透過境外公司回臺成立臺灣公司,則可能導致較高的稅負成本,臺灣公司繳納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稅後,若將利潤匯出境外,尚須扣繳21%的利潤匯出所得稅,同時根據受控外國公司法(CFC)規定,境外公司的利潤須視爲已實現所得在臺申報課稅,此種架構下的臺灣公司利潤分配應仔細考量稅負影響。

另外要注意臺灣公司未分配盈餘需加徵5%營所稅,計算基礎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計算本期稅後淨利,再加減其他法令規定事項,因此,若對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該筆收益也需課徵未分配盈餘稅,將形成尚未收到股利就需要繳稅的情況。

2. 投資開曼公司股權

臺灣個人投資尚未上市的開曼公司股權,所取得之股利及資本利得,屬於最低稅負課稅範圍,以臺灣公司投資則需計入當年度營所稅申報課稅。當開曼公司獲得覈准在臺上市後(KY公司),其股票會被視爲臺灣有價證券,臺灣個人獲得開曼公司股利仍被視爲海外所得,而出售開曼公司股票所得則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無需計入綜合所得稅或最低稅負課稅,臺灣公司出售股票所得,則比照投資臺灣本土上市公司計入最低稅負並享有長期持有之租稅優惠,要特別注意的是,臺灣公司取得已在臺灣上市的開曼公司股利,無法比照投資臺灣公司股利免稅,需按營所稅規定申報。

3. 投資大陸公司股權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臺灣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公司,在受控外國公司法已開始實施下,取得自大陸公司的股利或資本利得,均需列入營所稅課稅範圍,大陸公司利潤分配時,在大陸或境外公司已繳納的所得稅,可在臺灣應納稅額中抵扣。

臺灣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公司,其處分股權收入及獲配的股利需課徵綜所稅,若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公司,因大陸來源所得成爲海外所得改課最低稅負,但個人透過間接投資取得的股利,則無法抵扣已在大陸繳納的利潤匯出稅。

(本文發自臺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