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條例已廢 最高檢認違法案例仍須追訴

COVID-19特別條例已廢止,期間觸犯條例罪刑是否繼續追究處罰,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見解出現歧異;不過,檢方則做出統一見解,最高檢察署要求各地檢察署應繼續追訴。

因應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政府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其中散佈不實訊息、違反隔離規定或囤積哄擡物資物價觸犯刑責。

臺東郭姓男子111年間感染COVID-19違反隔離規定,臺東地檢署於今年5月起訴。

臺東地方法院認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相關規定已於112年7月1日起廢止,檢察官於113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條例已廢止,無刑罰可處罰,因此判決不受理。地檢署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則認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有起訖時間,因此屬於限時法(暫時法)。在限時法有效期限內所違犯之行爲,縱使於裁判時(判決時)該限時法已失去效力,法院仍應適用該限時法予以定罪科刑,因此撤銷地院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檢察署發現不僅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見解不同,連地方法院也有歧異。基隆、新北、臺中、臺南等地方法院都受理公訴,且有實體的判決;而云林、新北、屏東和臺東等地方法院則判決免訴、不受理。

臺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榮寬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因目前最高法院沒有違反COVID-19條例的定讞判決案例,因此下級法院發生見解不同,爲避免檢方偵辦也發生歧異,最高檢察署做出統一法律見解,發文至各地檢署辦理。

廖榮寬表示,高檢署去年12月間發現7月1日條例廢止後,不僅地方法院出現實體判決和免訴(不受理)判決的歧異,連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也出現不同見解,於是徵詢各地檢署意見,並邀請學者討論,做成檢方的統一見解。

在條例有效期間所涉犯行,在條例廢止後仍應予以追訴、處罰,或是由檢察官職權不起訴、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如法院判決免訴,檢察官要審慎考量提起上訴。

最高檢察署。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