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準確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爲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分別是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正當防衛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湖北省京山市餘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湖南省寧鄉市文某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6起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案件類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訴案件4件;二是指導意義典型,6起案例,雖然都是正當防衛,但突出的重點各有側重;三是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姦、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
其中,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不起訴案是關於對暴力傳銷的防衛。據悉,近年來,傳銷犯罪仍處於多髮狀態,從2019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於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30位,略低於故意殺人罪。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非法傳銷往往伴隨着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防衛人往往力量對比明顯失衡,面對不法侵害如不採取防衛行爲將可能遭受嚴重侵害。對於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批典型案例的發佈有助於司法工作人員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強化司法擔當,更精準地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實現法、理、情有機統一。此外也迴應了社會關切,進一步弘揚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檢察機關提示,公民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還應優先選擇報警等方式解決矛盾、防範侵害,儘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
案例一、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正當防衛不批捕案
――準確理解和把握“正在進行”“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一)法律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爲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的,應當認定爲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爲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要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景,按照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於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確判斷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還是嚴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確判斷嚴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據此來確定是否適用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與潘某結婚,婚後生育兒子潘甲(11歲)、女兒潘乙(9歲)。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對王某霞實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協議離婚,約定潘某撫養兒子潘甲,王某霞撫養女兒潘乙。一年後,經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辦理復婚手續。2019年7月,二人先後獨自外出打工。2020年春節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隨王某霞在姥爺王某民家中上網課,不願意跟隨潘某回去,潘某以領回潘乙爲由兩次來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16時許,潘某駕駛摩托車載潘甲來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領回潘乙,因潘乙不願回家,王某霞和潘某發生爭吵,王某霞電話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後將潘某勸離。3月22日16時許,潘某再次駕駛摩托車來到王某民家中,進入王某民兒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剛滿月的嬰兒時,被隨後趕來的王某霞勸離該房間。潘某又到正房,拉起牀上熟睡的潘乙欲離開,王某霞阻攔時,二人發生爭吵。潘某右手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匕首(全長26.5釐米,柄長11釐米,刃長15.5釐米,刃寬2.8釐米),左胳膊夾着潘乙走出院子大門,王某霞緊隨其後,因潘乙不願隨潘某回家掙扎並大哭,王某霞再次阻攔時,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後部、頭部各刺戳一下,致面部血流模糊雙眼,王某霞大聲喊叫。此時正在大門外東側棚房內收拾柴火的王某民聽到喊叫聲後,隨手拿起一把钁頭跑到大門外的水泥路上,見王某霞頭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與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王某民見狀持钁頭在潘某的後腦部擊打一下,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時,王某民又持钁頭在潘某後腦部擊打兩下,潘某趴倒在地。后王某民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29分鐘後,120到達案發現場,出診醫生髮現潘某手中攥着匕首,經檢查潘某已死亡。王某霞被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爲:左腰部開放性傷口、左腰部肌肉血腫、左腎包膜下血腫、左腎周血腫,左腎挫傷、頭皮裂傷。經鑑定,潘某系被鈍器多次打擊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20年3月23日,甘肅省涇川縣公安局以王某民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3月30日提請批准逮捕。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爲,潘某的行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王某民爲保護家人免受侵害而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4月6日決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王某民被釋放,隨後公安機關對王某民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後,會同公安機關多次向雙方當事人家屬釋法說理。經瞭解,潘某家中僅有其母胡某某(現年54歲)、其子潘甲二人,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經協調,鎮政府已將胡某某列爲低保對象,並向民政部門爲潘甲申請困難救助。對於王某霞及女兒潘乙予以司法救助。檢察機關通過一系列工作,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當事人的現實困難,提高了辦案質效。
(四)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不苛求防衛行爲與不法侵害行爲完全對等,判斷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時要設身處地考慮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統一的認定,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價值理念。此案中,不法侵害人潘某持致命性兇器刺中王某霞,王某民聞聲趕到時潘某與王某霞撕扯在一起,王某霞頭部流着血,王某民持钁頭反擊屬於對“正在進行”的“行兇”實施防衛。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仍然存在,應當認定爲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仍處於“正在進行”中。王某民在面對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時,精神處於高度緊張狀態,不能過於苛求其反擊方式、部位、力度精確到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王某民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實施防衛,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實踐中,因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暴力衝突,導致重大傷亡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檢察機關在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同時,對於因案致貧的家庭給予幫扶和救助,彰顯了爲民執法的情懷和司法的溫度。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教育廣大公民理性對待感情糾葛,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矛盾,樹立優良家風,建設和諧家庭,避免家庭悲劇發生。
案例二、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
――爲保護住宅安寧、人身和財產安全實施防衛致人重傷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爲,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爲;既包括犯罪行爲,也包括違法行爲。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爲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爲。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面對非法暴力強拆,防衛人爲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阻止暴力拆遷的行爲,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綜合不法侵害行爲和防衛行爲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衛行爲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認定爲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由其負責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簽訂協議的耿某華等八戶人家的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務費爲50萬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時許,康某某糾集卓某某等八人趕到項目所在地強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組織張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趙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員均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另案處理)等人,在康某某帶領下,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牆進入耿某華家中。耿某華妻子劉某某聽到響動後出屋來到院中,即被人摁住並架出院子。耿某華隨後持一把農用分苗刀出來查看,強拆人員對其進行毆打,欲強制帶其離開房屋,實施拆遷。耿某華遂用分苗刀亂揮、亂捅,將強拆人員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傷。隨後,卓某某、谷某章、趙某某等人將耿某華按倒在地,並將耿某華架出院子。劉某某被人用膠帶綁住手腳、封住嘴後用車拉至村外扔在路邊。與此同時,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使用挖掘機等進行強拆。當晚,強拆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救治。經鑑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谷某明、耿某華因傷情較輕未作鑑定。經勘驗檢查,耿某華部分房屋被毀壞。
(三)檢察履職情況
案發後,公安機關對強拆人員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張某某、俱某某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三年二個月等相應的刑罰。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因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聘用拆遷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關人員的醫療費等費用,對耿某華房屋部分毀壞予以相應賠償。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於2019年5月22日提請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提請逮捕時認爲,耿某華的行爲雖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辛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中,對於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一般防衛,還是第二十條第三款的特殊防衛,存在認識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爲,卓某某等人的行爲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耿某華的行爲具有防衛意圖,其防衛行爲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衛的規定,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耿某華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四)典型意義
耿某華面對正在進行的非法暴力拆遷,其實施防衛行爲具有正當性,對於致二人重傷的結果,應當綜合不法侵害行爲和防衛行爲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作出正確的法律評價。不法侵害人深夜翻牆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爲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爲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強拆,是對財產權利實施的暴力,對耿某華夫婦人身傷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強制帶離現場。雖然強制帶離和圍毆也是對耿某華夫婦人身的傷害,但是,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不法侵害行爲不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衝突時有發生,在這類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要查明案件事實,弄清強拆是否依法合規正當,依法懲治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處罰。同時,妥善處理拆遷中的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有序。要引導房地產企業依法文明規範拆遷行爲,教育被拆遷業主要參與協商,依法維權,避免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發生。
案例三、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對此不難判斷。實踐中較難把握的是相關防衛行爲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少案件處理中存在認識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急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
防衛人被騙入傳銷組織,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傳銷人員不法侵害時,面對多人圍毆,儘管不法侵害人沒有持器械,防衛人持刀反擊,造成傷亡結果的,應當從防衛人的角度設身處地考慮防衛行爲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二)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爲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次日11時許被帶至傳銷窩點。根據傳銷組織安排,陶某某將高某波帶入窩點的一房間後,郭某某、繆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機,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慣例做法,上前將其抱住,搶走其眼鏡。因高某波情緒激動,在房間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進入房間,幫助控制高某波。隨後,孟某某搶走高某波的手機,安某某用言語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錢包。見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間外的樑某某和胡某某也進入該房間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馬步,並推搡高某波。高某波從褲袋內拿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非管制刀具),要求離開。安某某、張某某見狀立即上前搶刀,其他同夥也一齊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張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從背後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揮舞,在刺傷安某某、張某某、樑某某等人後,逃離現場。安某某胸腹部被刺兩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安某某符合銳器刺擊導致心臟破裂死亡;張某某枕部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爲輕微傷;樑某某左手拇指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爲輕微傷。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區分局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3月21日,經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執行逮捕。同年5月16日,公安機關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袁州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認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爲,高某波主觀上具有正當防衛的意圖,客觀上面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雖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但其防衛行爲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19年1月15日決定對高某波不起訴。
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向袁州區公安分局闡明擬不起訴的理由,公安機關表示認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後,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主辦檢察官前往不法侵害人安某某家中,向其親屬開展釋法說理和化解矛盾工作,其親屬表示接受處理結果。
(四)典型意義
在判斷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於防衛行爲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反之,不應認定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高某波被騙至傳銷窩點,面對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對其圍攻,強制其加入傳銷組織,爲擺脫困境實施防衛,持刀反擊,其行爲雖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但從防衛人面對多人圍毆的場景和情勢急迫狀況來看,持刀反擊的行爲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此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嚴格依法規範辦案,注重釋法說理,提升辦案質效,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近年來,暴力傳銷案件在全國各地多發,暴力傳銷組織肆意實施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爲,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帶來嚴重危害,也成爲滋生黑惡犯罪的重要領域。依法嚴厲打擊傳銷犯罪的同時,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的公民正當防衛,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依法對高某波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利於依法保護公民正當防衛權;有利於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有利於弘揚正氣,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案例四、湖北省京山市餘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準確界分相互鬥毆與正當防衛
(一)法律要旨
準確界分相互鬥毆與正當防衛的界限,關鍵看行爲人在主觀意圖上是爲了防衛合法利益還是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判斷行爲人是否具有防衛意圖,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爲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爲性質。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的,還擊一方的行爲一般應當認定爲防衛行爲。
在道路行車糾紛中,一方正常行駛,另一方違章駕駛,主動挑釁,引發打鬥的,在判斷行爲人是互毆還是防衛時,要從誰引發矛盾,誰造成矛盾升級,以及行爲手段和後果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評判。要結合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依法準確認定,司法結論應彰顯公平公正、邪不壓正的價值理念。
(二)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14時許,申某某與朋友王某某、周某某等人飲酒吃飯後,由王某某駕駛申某某的越野車,欲前往某景區漂流。與申某某同向行駛的餘某駕駛越野車,帶其未成年兒子去往同一景區。在行駛過程中,王某某欲違規強行超車,餘某正常行駛未予讓行,結果王某某駕駛的車輛與路邊防護攔發生輕微擦碰。申某某非常生氣,認爲自己車輛剮蹭受損是餘某未讓行所致,遂要求王某某停車,換由自己駕車。申某某在未取得駕駛證且飲酒(經鑑定,血液酒精含量114.4mg/100ml)的情況下,追逐並試圖逼停餘某的車。餘某未予理會,駕車繞開後繼續前行。申某某再次駕車追逐,在景區門前將餘某的車再次逼停。隨後,申某某下車並從後備箱中拿出一根鐵質棒球棍走向餘某的車門,餘某見狀叮囑其兒子千萬不要下車,並拿一把摺疊水果刀下車防身。申某某上前用左手掐住餘某的脖子將其往後推,右手持棒球棍擊打餘某。餘某在後退躲閃過程中持水果刀揮刺,將申某某左臉部劃傷,並奪下申某某的棒球棍,將其扔到附近草地上,申某某撿取棒球棍繼續向餘某揮舞。圍觀羣衆將雙方勸停後,申某某將餘某推倒在地,並繼續毆打餘某,後被趕至現場的民警抓獲。經鑑定,申某某左眼球破裂,面部單個瘢痕長5.8cm,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餘某爲輕微傷。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11月,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以餘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分別立案偵查,同年12月分別移送京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京山市人民檢察院併案審查後認爲,餘某的行爲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2019年1月18日決定對餘某不起訴。同時,申某某在道路上追逐攔截餘某,把餘某的車逼停後,手持鐵質棒球棍對餘某挑釁、鬥狠、威脅及毆打,其行爲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京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訴訟監督職能,決定追加起訴申某某的尋釁滋事犯罪。2019年3月4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申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四)典型意義
實踐中,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衝突、打架,導致人員傷亡,在故意傷害類刑事案件中較爲常見、多發。正確判斷是故意傷害行爲還是正當防衛行爲,行爲人具有相互鬥毆意圖還是防衛意圖,是司法中面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在依法準確認定行爲人是否具有防衛意圖時,不能簡單地以防衛行爲造成的後果重於不法侵害造成的後果,就排除當事人具有防衛意圖。應當從矛盾發生並激化的原因、打鬥的先後順序、使用工具情況、採取措施的強度等方面綜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防衛意圖。應以防衛人的視角,根據不法侵害的性質、強度和危險性,防衛人所處的具體環境等因素,進行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斷。此案中,防衛人餘某正常行駛,不法侵害人申某某挑起矛盾,又促使矛盾步步升級,先拿出兇器主動對餘某實施攻擊。反觀餘某,其具有防衛意圖,而且防衛行爲比較剋制,造成申某某輕傷的結果,不能認定爲互毆。餘某在車輛被逼停,申某某拿着棒球棍走向自己的情況下,攜帶車內水果刀下車可視爲防身意圖,不影響防衛目的成立。
司法機關要切實轉變司法觀念,堅決摒棄“唯結果論”和“各打五十大板”等執法司法慣性。對引發爭吵有過錯、先動用武力、使用工具促使矛盾升級的一方實施還擊的,可以認定還擊一方具有防衛意圖。在判斷是否防衛過當時,不應苛求防衛措施與不法侵害完全對等。要依法對有過錯一方主動滋事的行爲進行否定性評價,對於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現實生活中,道路行車過程中發生糾紛和輕微剮蹭比較常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冷靜處理糾紛。此案警示人們要注意道路行車安全,理性平和對待輕微剮蹭事件,避免以武力解決糾紛。
案例五、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對強姦行爲實施特殊防衛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強姦”與行兇、殺人、搶劫、綁架是並列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殺人、搶劫、強姦、綁架”,是指具體犯罪行爲而不是具體罪名。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爲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
在強姦犯罪中,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表現形式,就是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而不是要求危及到生命安全。對強姦行爲實行特殊防衛不要求侵害行爲已經達到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防衛人才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踐中,強姦案件具有證據相對薄弱的特點,在涉強姦的正當防衛案件辦理中,在證據採信上要採取口供補強原則,在認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圖、侵害能力、侵害強度和不法侵害是否處於持續狀態時,應體現有利於防衛人的原則。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晚19時許,許某某醉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路過許祠組農田時,遇見剛打完農藥正要回家的婦女周某某,遂趁四周無人之機下車將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裡,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係。周某某用手亂抓、奮力反抗,將許某某頭面部抓傷,並在糾纏、反抗過程中,用藥水箱上連接的一根軟管將許某某頸部纏繞住。許某某被勒住脖子後暫停侵害並站立起來,周某某爲了防止其繼續對自己實施強姦行爲,一直站在許某某身後拽着軟管控制其行動。
二人先後在稻田裡、田埂上、許某某駕駛的三輪車上對峙。期間,許某某聲稱願意停止侵害並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進一步實際行動;周某某大聲呼喊求救時,遠處某養雞場經營戶鄒某某聽到聲音,走出宿舍,使用頭燈朝案發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無其他人員留意或靠近案發現場。
二人對峙將近兩小時後,許某某下車,上身斜靠着車廂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軟管下車繼續控制許某某的行動,許某某提出軟管勒得太緊、要求周某某將軟管放鬆一些,周某某便將軟管放鬆,許某某趁機採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掙脫軟管。周某某擔心許某某掙脫軟管後會繼續侵害自己,於是用嘴猛咬許某某手指、手背,同時用力向後拽拉軟管及許某某後衣領。持續片刻後許某某身體突然前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認爲其可能是裝死,仍用力拽拉軟管數分鐘,後見許某某身體不動、也不說話,遂拎着塑料桶離開現場。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幹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現場查看,發現許某某已死亡,遂電話報警、自動投案。經鑑定,許某某符合他人勒頸致窒息死亡。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安徽省樅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樅陽縣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請批准逮捕,9月30日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樅陽縣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樅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樅陽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周某某的行爲可能屬於正當防衛,遂決定對其取保候審,並重點圍繞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退回補充偵查、補強證據。經該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爲,周某某對正在實施強姦的許某某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許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2019年6月25日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四)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將正在進行的“強姦”與“行兇”“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列規定,可以實行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體現了對婦女人身安全和性權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此案中,不法侵害人許某某將周某某推倒在稻田裡,趴在周某某身上,解其褲腰帶,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已經構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強姦行爲,周某某對正在實施的強姦行爲進行防禦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在證據採信上,此案發生於夜晚的野外田間,沒有目擊證人,周某某供述穩定,且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周某某的供述應予採信。在雙方對峙過程中,周某某試圖求救但沒有實現,在救助無門,逃跑不能的特殊環境下,在近兩個小時的高度緊張和驚恐狀態下,不能苛求周某某對許某某是否繼續實施不法侵害作出精準判斷,應當採信周某某認爲不法侵害行爲處於持續狀態的判斷。
此案辦理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依法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對婦女權益的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此案的不起訴將對弘揚社會正氣,消除社會戾氣,促進社會治理產生積極影響,有利於鼓勵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同時,引領社會公衆養成保護弱勢羣體的風尚,弘揚真善美,抵制假惡醜,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和諧安寧。
案例六、湖南省寧鄉市文某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對共同侵害人實施防衛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對於正在進行的共同不法侵害行爲,防衛人反擊,造成暴力程度較低的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影響防衛強度的整體判斷。
(二)基本案情
劉某某因對薪酬不滿經常曠工,因此受到公司處罰。2019年3月19日18時許,劉某某爲此事與公司負責人發生爭吵,便聯繫其親戚歐某某來幫忙。歐某某於當晚20時許趕到該公司後,因公司相關負責人已下班,劉某某便邀歐某某及另外兩名同事一起吃夜宵喝酒唱歌至次日零時。酒後,劉某某認爲同事文某豐“討厭、不會做人,此事系文某豐舉報所致”,遂臨時起意要歐某某一起去恐嚇文某豐。劉某某醉酒駕車,和歐某某一起來到該公司門口,用微信語音聊天約正在上晚班的文某豐到公司門口見面。劉某某拿出一把事先放在車上的匕首交給歐某某,並吩咐歐某某等文某豐出來了就用匕首恐嚇他。
文某豐來到公司門口後,劉某某提出自己從公司離職,要求文某豐給錢賠償。文某豐當場拒絕並轉身欲返回公司。劉某某追上阻攔並抓住文某豐的左手,同時用拳頭毆打文某豐的頭部,歐某某亦上前持匕首朝文某豐的左胸部刺去。文某豐見狀用右手抓住匕首的刀刃搶奪歐某某手中的匕首。搶奪中,文某豐所穿針織衫左胸部位被匕首劃爛,右手手指、手掌均被劃傷。文某豐搶到匕首後,拿着匕首對仍在毆打自己的劉某某、歐某某揮刺。劉某某被刺後鬆開文某豐,歐某某亦摔倒在地。文某豐即轉身跑往公司保安亭,立即撥打110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後,文某豐將匕首交給民警,如實供述了事發經過。醫護人員到現場後,發現劉某某已經死亡。經鑑定,劉某某系因劍突下單刃刺器創傷致右心室全層破裂、右心房穿透創傷造成急性循環功能衰竭死亡。文某豐損傷程度爲輕傷一級。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19年3月20日,湖南省寧鄉市公安局以文某豐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同日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變更爲取保候審。同年9月27日,寧鄉市公安局在偵查終結後以文某豐涉嫌故意傷害罪、歐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寧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寧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文某豐面對劉某某以拳頭毆打和歐某某持匕首刺向自己胸部,奪下匕首進行反擊,其行爲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2020年4月3日對文某豐作出不起訴決定。歐某某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被依法提起公訴,於2019年12月19日被寧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劉某某死亡後,其父母、兩個女兒生活陷入困境,寧鄉市人民檢察院在做好釋法說理工作的同時,協調相關部門幫助其家庭申請社會救濟,相關部門及時給予困難補助。該案辦理最終實現了法理情的有機統一。
(四)典型意義
對於不法侵害主觀故意的具體內容雖不確定,但實施了足以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爲的,應當認定爲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防衛人可以實行特殊防衛。此案中,劉某某指使歐某某恐嚇文某豐,到達現場後拿出匕首交給歐某某,儘管其吩咐恐嚇的內容不確定,但當歐某某持匕首向文某豐的要害部位刺去時,二人共同實施的不法侵害已嚴重危及文某豐的人身安全。文某豐面對劉某某、歐某某共同實施的暴力侵害進行反擊,無論造成二人中誰的死傷,都屬於正當防衛,即使造成暴力程度較輕的劉某某重傷或者死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認定文某豐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鼓勵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利,在遭受不法侵害,特別是嚴重暴力侵害時,要敢於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司法機關在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羣衆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