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存款百萬無法取回?銀行一方稱此係前員工和村民的借貸行爲

(原標題村民存款百萬無法取回?銀行一方稱此係前員工和村民的借貸行爲)

12月28日,河南鹿邑縣,4戶村民與鹿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鹿邑農商銀行)的儲蓄合同糾紛一案,在鹿邑縣法院開庭審理

由於案件曾兩次被髮回重審,這是該案的第七次開庭。

據村民雲衛東介紹,自2013年以來,妻子先後5次在鹿邑農商銀行的儲蓄網點存款,到2018年已存款193萬餘元,至今錢款無法取回。

馮新外,當地還有三戶村民有相同情況經辦人均爲當時的網點工作人員張某麗

鹿邑農商銀行代理律師則稱,這些存款是張某麗的個人行爲,村民和銀行之間沒有真實的存款關係。判決書顯示,銀行曾辯稱,張某麗在2017年底已退休,存款業務是由張某麗變造票據,應由張某麗承擔責任。

雲衛東表示,28日的庭審結束後,法官當庭宣判

村民持有的社員股金證。受訪者供圖

村民

自稱在銀行存款百萬取款遭拒

據云衛東介紹,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妻子馮新在鹿邑農商銀行的儲蓄網點進行了5次存款,約定利率爲月息5釐(月利率0.5%)。

雲衛東表示,存款手續均由當時的網點負責人張某麗辦理,對方給了妻子一份周口市農村信用社社員股金證(下稱:股金證)作爲存單

這份股金證顯示,其第一頁和第二頁缺失,村民存入和支取的款項記載爲“社員分紅”和“社員貸款”,後方蓋有張某麗的個人公章

“2018年11月,我們聽說張某麗跑路了,就趕緊到網點取款。” 雲衛東說,但他遭到了銀行工作人員的拒絕。對方告訴他,這些錢沒有存在銀行的賬戶上,其存款都是張某麗的個人行爲。

和馮新同一行政村內,另有三人有相同的情況。

村民馮勝利表示,2016年他在該網點存款90萬元,後取出50萬元,到2018年5月,他想要取出剩下的40萬元,但對方以賬面記載無此款爲由拒絕。

村民付女士也提到,她先後在該網點存款155萬元,到2018年銀行不讓她進行取款。村民馮玉勤稱,他在該網點存款10萬元,同樣是在2018年取款時遭拒。

“這些錢拖了這麼久,我實在是耗不起了。”雲衛東說,他們四人共計存款400餘萬,現如今,本錢沒有取回,利息也沒有得到結算。

法院判決文書。受訪者供圖

庭審

因兩次發回重審開庭7次

2019年3月前後,馮新等四人分別將鹿邑農商銀行訴至法院。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鹿邑農商銀行均辯稱,原告所持有的存單不具有真實性,雙方沒有真實的存款關係。且存取款業務是由張某麗個人出具的變造的票據,應當由張某麗個人承擔責任,申請駁回原告的訴求。

2019年4月,鹿邑縣法院判定,應當認定馮新等四名原告與鹿邑農商銀行之間的存款關係成立。鹿邑農商銀行應承擔兌付款項及利息的義務,支付原告的存款及利息。

案件一審判決後,由於兩次被裁定發回重審,在之後的兩年時間裡經歷了6次審理。

鹿邑農商銀行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訴。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認爲一審程序違法,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同年7月9日,鹿邑縣法院重審裁定,原告持有的存單系張某麗經辦,張某麗收取原告存款不入賬,其行爲明顯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駁回起訴。

馮新等四人再次提起上訴後,2019年6月,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

法院認爲,原告以社員股金證起訴請求鹿邑農商銀行支付存款及利息,與張某麗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一審裁定以涉嫌犯罪爲由駁回起訴不當,應予糾正。

今年1月,鹿邑縣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法院認爲,應當認定馮新與鹿邑農商銀行的存款關係成立,銀行應承擔兌付款項及利息的義務,支付馮新存款193萬餘元及利息。

鹿邑農商銀行再次上訴後,今年6月18日,周口市中院裁定,原審判決漏列當事人,屬程序嚴重違法。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故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12月28日,鹿邑縣法院再次對此事開庭,這是他們經歷的第七次庭審。最終,法院宣佈擇期宣判。

村民持有的社員股金證。受訪者供圖

銀行

所謂的存款實際民間借貸

12月30日,鹿邑農商銀行的代理律師種松柏告訴新京報記者事發後,銀行方曾以張某麗涉嫌刑事犯罪報案,但是警方沒有立案

他表示,幾位村民說的都不是真實情況,這些所謂的存取款,實際是張某麗的個人行爲。“村民都是民間借貸,屬於借給銀行的工作人員後,銀行工作人員給他們做的假。”

種松柏提到,這些存款在銀行都沒有轉款流水,村民出示的股金證是銀行早已作廢的,“他們的股金證缺頁,正常的股金證,第一頁是人名,但是他們的名字是被收納寫上去的。”另外,這個股金證不是存款單,“只有股東纔有股金證,他們沒有開過股東大會,沒有分紅。”

農商銀行城郊行一名主任也告訴新京報記者,事發後銀行已經報案。

他還提到,當時自己不在現場,要了解具體情況,要問當事人,“這個錢沒有存到我們銀行賬戶上,現在還是要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

雲衛東則表示,他們認爲這件事就該銀行負責,所以事後只告了銀行,也沒有去派出所報案。”

12月29日,新京報記者多次致電鹿邑縣公安局經偵部門辦公室及儲蓄網點所在轄區的鹿邑縣真源派出所,截至記者發稿前,尚未得到迴應。

鹿邑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的高隊長表示,他不知道這個案子,“沒這事兒,我們沒有接到銀行報案,銀行都沒來過我這兒。”

新京報記者多次致電張某麗本人,電話均顯示無人接聽。

新京報記者 汪暢 實習生 畢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