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的界限
(圖/本報系資料照)
釋憲作爲憲政運作的重要機制,攸關法治國家基石。隨着《憲法訴訟法》的施行,有關大法官是否可依職權聲請釋憲的爭議備受關注。根據現行法制,大法官無法依職權啓動釋憲程序,這既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也維護司法公正性。若忽視程序設計的邏輯,任意突破界限,不僅損害司法中立,還可能危及憲政體制的穩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六條明確列舉聲請釋憲的主體,包括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人民以及政黨,但並未將大法官納入其中。此外,第一條闡明憲法法庭的功能僅限於審理釋憲案件,並未賦予大法官「自告自理」自行啓動釋憲程序的權限。此種設計,意在分清釋憲案的發起與審理職責,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出現。
若大法官可自行聲請釋憲,則意味着其在同一案件中既是發起者,又是裁判者,明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則。《憲法訴訟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關於利益迴避的規定,進一步強調大法官在審理釋憲案件時,須保持中立,避免利益衝突。試想,若大法官既提出釋憲聲請,又主導裁判,所有大法官都將因利益迴避而無法參與審理,釋憲機制將陷入癱瘓。
憲法法庭的設立,是爲了解決違憲爭議,維護憲法的最高性,而大法官作爲裁判者,應秉持超然中立的立場。若讓釋憲者與審理者角色合一,勢必導致司法信任的流失。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要求,憲法解釋應獨立於特定案件或個人利益的影響,否則可能造成權力的不當集中,破壞憲政秩序。
法律程序的核心在於公平與中立,若釋憲者與審理釋憲者爲同一人時,偏頗與利益衝突風險難以避免。這不僅影響司法公信力,也損害憲政體制的穩定性,程序設計的嚴謹性與邏輯性,不容隨意逾越。
此次《憲法訴訟法》修法提高釋憲判決門檻,要求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須達9人,此舉有助於提升釋憲案件的審理品質,避免少數大法官偏頗決定。釋憲基準高低與憲法法庭順暢運作無必然關係,重點在補足大法官員額,即可確保憲法法庭的推動無窒礙之虞。
釋憲是解決憲政爭議的手段,而非政黨操作的工具,近來,執政黨多次透過「覆議」與「釋憲」手段反制國會多數通過的法案,實爲憲政機制的濫用。賴總統若希望讓憲法法庭正常運作,應優先考量人選的專業性,審慎提名超然公正的大法官適任人選,迴歸司法專業與中立,避免因政黨私利損害憲政精神。
執政黨與在野黨應摒棄對抗思維,共同守護憲政體制的穩定與司法的公信力。唯有如此,國家才能實現長治久安,司法公正的光輝才能真正照亮每一位國人。(前立法院法制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