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HPV二價疫苗變痛痛女孩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她勝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
痛痛女孩Nicole在2015年間打完HPV二價疫苗後確診爲幼年型類風溼關節炎,向衛福部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遭駁,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勝訴,案經衛福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也判她勝訴,但衛福部對於Nicole的申請,應依合議庭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Nicole於2015年9月17日在明道中學接種二價HPV疫苗第一劑後腳踝、膝蓋疼痛,她於10月28日打完第2劑後,手指、手腕腫痛,走路會跛。
她11月9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兒童醫院門診就醫,於12月21日確診爲幼年型類風溼關節炎,持續接受治療。之後,她於2019年5月15日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向衛福部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案經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審定結果,認被其病症與接種疫苗無關,決議不予救濟,而以函文否準申請。
Nicole不滿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且衛福部應給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120萬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勝訴,關於覈定給付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部分,衛福部應依原判決的法律見解另爲適法處分。
衛福部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預防接種與個案受害情形關聯性的判斷,不應僅以人口羣體爲研究基礎的醫學實證,作爲認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有無關聯的唯一依據,尚應綜合審酌個案受害狀況及所有相關因素,以判定預防接種與該個案受害情形應屬無關、相關或無法確定。
二審表示,審議辦法鑑定結果爲「相關」者,即明定除具備有以人口羣體爲研究基礎的「醫學實證」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的關聯性外,尚須符合「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的要件。
然而,觀諸鑑定結果爲「無關」者,卻僅規定以人口羣體爲研究基礎的「醫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爲唯一要件,未如同鑑定結果 爲「相關」者,加以規定尚應審酌個案受害情形發生時序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研判該個案受害情形是否確與預防接種不具關聯性,實已擴大鑒定結果爲「無關」的適用對象,導致因預防接種而受害的人民無法獲得救濟補償,難認具合理正當性。
二審認爲,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的判定,涉及高度科學、 專業的醫藥領域知識,審議小組就上述事項作成的專業鑑定,應享有判斷餘地。審議辦法鑑定結果爲「無法確定」者,是指「無前二款 (即無關、相關)情形,且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 關聯性。」而言。
所稱「綜合研判」,依規定是由審議小組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的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的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的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爲的醫療專業判斷,核屬審議小組的判斷餘地範圍,行政法院不能取代其判斷。
二審指出,原判決逕依觀察Nicole的病程的發生與接種疫苗間具有時序上關聯性,且衛福部未能證明Nicole受害情形是由疫苗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即應爲有利於受害人的認定。
遽論本件應認有審議辦法規定無法確定其關聯性的情形,Nicole有權請求救濟補償,判命衛福部依其法律見解作成決定,自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誤,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命衛福部對於Nicole的申請,應依最高行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