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慣老闆!薪資不到4萬元不得「面議」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下午逐條審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僱主招募部分,新增兩大重要內容,包括增列不得因星座、血型等歧視求職者,及要求4萬元以下職務,求職廣告,需載明薪資或以級距表示薪資範圍。
打開求職網頁,多數公司的薪資欄位都寫的「面議」,但不少求職者到現場面試後,一問才發現,僱主開出的薪資低於同業、或是薪資不符合求職者期待,常有受騙上當、白跑一趟的感覺。
因此,在立委提案促成下,今委員會初審通過,新增「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需要公開揭示薪資或薪資範圍」,如果僱主違法這項規定,可處6萬至30萬元的罰鍰。
另外,過去曾有民衆反映曾因僱主特殊星座、血型偏好,而未獲得求職職位,甚至有僱主直接在徵才廣告上寫「拒絕〇〇座」、「拒絕〇型」等字眼,在陳宜民等立委提案下,期望在《就服法》第五條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條文中,增列不得設定星座、血型、命理爲求職條件。
但勞動部官員認爲,這三類都屬於命理範圍,不像性別、種族、出生地等特徵,是難以界定的標準,最後在勞動部官員的協調、跟提案委員的互相協調下,同意不列命理,但通過「星座、血型」,也就是未來僱主如果以星座、血型爲求職條件,來拒絕求職者,就可視爲就業歧視,可罰30萬至1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