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校車起色心!指侵鄰座女同學20分鐘 男高生惡行曝光

彰化某高中二年級B生,趁同搭校車相鄰而坐,指侵單親女學生,時間達20分鐘,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民事庭判B生父親應連帶賠償少女及父親各30萬元、20萬元確定。(王煌忠攝)

就讀彰化某高中二年級的B生,與A女爲同校同年級學生,他竟趁共搭校車相鄰而坐之際,伸出狼爪指侵A女長達20分鐘,少年法庭認B生涉犯強制性交罪,裁定保護管束,A女父親亦對B生及其父親請求各100萬元民事損害賠償,法官審理裁定給付30、20萬元,B生父認賠償金額過高提上訴,二審法官駁回,維持原判確定。

檢警調查,B生在2022年9月1日上午7時10分至7時30許,趁與A女共同搭乘校車相鄰而坐之際,在未取得A女同意即違反其意願,撫摸下體後予以指侵得逞,前後時間長達20分鐘。

B生直至校車抵達校門口前,才停止侵害A女性自主決定權及貞操權,少年法庭認B生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非行,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在案。

A女父親另提民事損害賠償,主張B生無視車上仍有其他同學共乘,趁女兒心智尚未成熟,膽小,無力反抗心理,對其強制性交,致使女兒內心存有陰影,睡眠不佳,勢必對其將來人際交往產生嚴重影響,又單獨扶養A女,亦因此痛心、不捨而飽受煎熬,更須付出較多心力照顧、陪伴,要求B生及其父親應賠償父女倆各100萬元。

B生父親則以尚需撫養母親,依能力僅能負擔6萬元,被害人請求金額過高,且已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給付32萬元補償金,因此超過6萬元部分廢棄。

民事庭審理,A女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縱A女已自彰化地檢署領取犯罪被害人補償金32萬元,亦無庸扣除,衡酌兩造經濟情況,事件發生經過及B生侵權行爲態樣、A女身心受創程度、及A女父所受精神壓力,認B生父親應連帶賠償各30萬元、20萬元。二審認B生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判決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