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男生公車上指侵同校女生 男父連帶賠償上訴被駁回
彰化一名國三男生搭公車時,把手伸進坐靠窗邊座位的同校女同學運動褲內,先猥褻再指侵,女學生不知所措且擔心聲張引起旁人注意,竟任他指侵到學校車站,全程長達約20分鐘;女生的父親知情後怒告男生及其父親,對他們各提出民事求償100萬元,臺中高分院判處應賠償女生30萬元、連帶賠償女生父親20萬元,男生交付保護管束。全案定讞。
男生父親認爲不應連坐父親,近日上訴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判決書指出,男學生涉猥褻和指侵女學生時均未成年,由兩人的父親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男生在2022年9月1日的上午7點10分到30分,在公車上對女同學強制猥褻、指侵等強制性交行爲,自屬侵害女學生的身體、性自主權及貞操權,應對她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書表示,女生由父親撫養,男學生的不法行爲導致女生的父親對女兒的保護教養更加困難,男生應屬侵害女生父親基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所以女生父親請求男生父親與男生連帶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屬有據,男生父親抗辯對女生父親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爲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精神慰撫金的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的影響、被害人痛苦的程度、兩造的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覈定相當的數額,經審酌男生求學中無收入和財產,男生父親收入等家庭狀況,認爲女生和女生父親請求男生父親連帶賠償各30萬元、20萬元的非財產上損害應屬適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爲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合理,駁回男學生父親上訴。全案定讞。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