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孝大樓追徵7.8億 黨產會處分遭撤銷

黨產會認定大孝大樓是不當取得財產,追徵七點八億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爲,當年國民黨以高於底價買到大樓,大孝大樓非不當財產,昨判決撤銷黨產會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大孝大樓是不當取得財產,追徵七點八億元,國民黨提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爲,當年國民黨以高於底價買到大樓,大孝大樓非不當財產,昨判決撤銷黨產會處分。

黨產會窮追猛打不當黨產,但黨產條例曾有違憲爭議。大法官二○二○年八月作成司法院釋字七九三號解釋,認定條例合憲,而「大孝大樓案」是條例宣告合憲後國民黨的首勝案件,不過,黨產會可上訴。

國民黨表示,感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黨產會表示,尚未看到判決書,暫時沒有迴應。

另外,國民黨舊黨部大樓也被黨產會視爲不當黨產,因建物已以廿三億元賣給張榮發基金會,因而追徵價額十一億三九七二萬元;國民黨打行政訴訟一審敗訴,上訴最高行後發回更審,北高行定本月廿六日宣判。

黨產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立案調查國民黨取得大孝大樓及其所坐落臺北市南海段一小段八四地號土地,開完聽證會,二○一九年五月認定國民黨借用民衆服務總社名義標購,是不當取得的財產。

但大孝大樓已滅失,黨產會追徵國民黨七億八二七五萬八七一五元,國民黨不服,提行政訴訟遭駁回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大孝大樓房地在黨產條例公佈前,已由國民黨讓售給光華投資公司,且未違背申報義務,發回更審。

更一審調查,臺北市國宅處一九八五年一月標售房地,訂底價四億三一七○萬元,由民衆服務總社以四億三四○○萬元得標,一九九四年三月,民衆服務總社將產權移轉登記給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代表,再移轉登記給國民黨。國民黨在二○○二年八月以買賣、移轉登記給中央投資公司的子公司光華投資公司,光華又於二○○四年九月與瑞升第一不動產公司簽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更一審認爲,民衆服務總社明確表示國民黨中委會以其名義購買房地,教育部雖與民衆服務總社訂約承租部分樓層,但租金是匯入國民黨的帳戶,因此,國民黨是真正買受人,且國民黨買房地的價額並非不相當,還高於國宅處訂的底價。

判決指出,國民黨購得大孝大樓的房地後,總資產沒有增加,相當於房地價額的現金轉換成不動產,與黨產條例規定的「贈與」、「轉帳撥用」純屬資產增加有所不同,並非黨產條例立法者預想的「不當取得財產」。

判決書說,國宅處就大孝大樓出售使用,由各機關價購改爲一單位統一價購,導致僅有民衆服務總社一家投標,但有關國民黨「申購意願」表達的管道、方式,均查無證據資料。

合議庭認爲,國宅處政策改變是國民黨挾執政黨威勢施壓?或是臺北市政府另有考量?難以認定。此外,時任臺北市長楊金欉曾以私函向時任內政部長吳伯雄說明,但黨產會未舉證私函內容,不能只從國民黨當年爲執政黨,即認定房地符合「違背政黨本質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