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銷售”要守牢合規底線
曾經備受爭議的金融產品“代理銷售”業務迎來監管辦法。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強化了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的管理責任,同時規範商業銀行的代理銷售行爲,對銷售渠道、銷售人員管理、產品展示、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等作出具體規定。
金融產品“代理銷售”本是一件便民之舉,但由於發展不規範,部分違規操作就鑽了空子,甚至侵害了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所謂金融產品“代理銷售”,簡單來說就是“你的產品我替你賣”。例如,銀行代銷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產品,某家銀行代銷其他銀行的理財產品等。代理銷售的好處是,金融產品與服務實現了一站式整合,消費者不用多家機構來回跑,在同一個平臺、同一個地點就可完成篩選與購買,省時省力還能貨比三家。
儘管便利顯而易見,但隨之而來的問題也十分突出——既然是代理銷售,產品出了問題代銷方是否要負責,以及如何負責?如何設置代銷產品的准入門檻?如何管理代銷產品?釐清這些問題對於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代理銷售有準入門檻,不是什麼類型的產品都可以無差別地賣給投資者。此次發佈的《辦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對代銷產品實行准入制管理,根據客羣類別、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確代銷產品准入標準,建立並有效實施對代銷產品的盡職調查和審批制度。也就是說,銀行既然靠代銷賺錢,那麼就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先對代銷產品把一道關,尤其要覈實代銷產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在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場,此項工作若全部由投資者個人完成,難度極大且不現實。
在明確哪些產品能賣、哪些產品不能賣之後,還要規範“把產品賣給誰”這一問題。作爲代銷方,銀行要堅持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切忌在利益驅動下,把高風險產品推銷給低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對此,《辦法》也作出了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向客戶宣傳推介代銷產品,應當穩慎評估客戶購買產品的適當性;通常情況下,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者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代銷產品。作爲投資者,要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審慎、定期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測試,並仔細留意購買產品的風險等級。
在“怎麼賣”環節,風險隱患依然存在,爲此要嚴格規範銷售流程。一方面,要嚴格規範銷售人員的資質與行爲。銷售人員應當具備與所銷售產品對應的銷售資質,不能出現沒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代銷基金等情況。另一方面,要嚴防個別銷售人員刻意混淆代銷產品與銀行自營產品。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時,應要求銀行提供相關銷售文件尤其是風險提示,並通過抄寫風險提示等方式充分了解代銷產品的風險,有效規避銷售人員的誘導行爲。 (作者:郭子源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