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綠帽還當奶爸!女帶小王的種結婚 男父兼母職養大
▲臺北市吳男5年來父兼母職養大雙胞胎女兒,卻得知老婆從婚前就劈腿至今,還故意把小王的種丟給他養。(示意圖/翻攝自網路/非本文當事人)
臺北市吳姓男子2005年與交往多年的陳姓女子結婚,2008年7月登記,4個月後一對雙胞胎女兒出生,他代替在大陸工作的妻子一肩扛起照顧責任,但2女長大後卻總被人說不像爸爸,吳男於是在2014年2月到醫院做DNA鑑定,果然驗出2女非他骨肉,立刻在同年5月離婚,並在日前被臺北地院判決獲賠100萬元。
根據判決,陳女任職於電子公司,每年平均待在大陸200天以上,吳男在於物流公司上班之同時,毅然肩負起照顧幼女的責任,包括餵奶、洗澡、換尿布皆親力親爲,還爲了身體欠佳的長女四處奔波求醫,導致睡眠嚴重不足,上班無法專注,工作績效欠佳,也無法配合公司培訓,嚴重影響升遷,還因常常拜託同事代班,遭到排擠。
到女兒會講話後,吳男開始聽到她們說「媽媽說我不姓吳」、「媽媽說爸爸不是我爸爸」,有一天要給她們洗澡時,還聽到「媽媽帶我們去『阿元(音同)爸爸』家洗過了」、「媽媽都在『阿元爸爸』家洗澡、睡覺、煮飯」,讓吳男聽得心裡發寒。
吳男回憶,當初要結婚時,陳女就與一名男子過從甚密,天天專車接送,還一直找藉口不辦結婚登記,直到懷孕才轉變態度,而且在那幾個月頻繁找他行房,疑似是明知自己通姦懷孕而極力掩飾。
到DNA檢驗結果出爐後,吳男深感氣憤與痛苦,想到陳女生產後還索要100萬元作報酬,更覺得感情遭受嚴重踐踏,認定對方結婚只是貪圖他家財產,因而堅持訴請離婚,並求償2000萬元精神撫卹金。
陳女出庭時則辯稱,她不知道女兒生父是誰,可能是應酬時遭到迷姦,所謂的「阿元爸爸」只是童言童語,根本沒這個人;她並指吳男名下雖有房屋2棟、土地3筆,但只有1棟房屋在臺北市中正區,其他都在苗栗縣公館鄉,價值甚低,而且吳除去5萬元左右月薪外無其他收入,有何財產供她貪圖?
法官審理認爲,陳女若在應酬時遭到迷姦,應會報警處理或告知親友,卻完全沒有這些行爲,證詞顯然不足採信,但審酌兩造經濟情況,認2000萬元賠償金額過高,判決吳男獲賠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