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折疊刀出門依社維法送辦 因為「這職業」法官裁定不罰

張姓男子出門隨身攜帶摺疊刀被查獲,警方認爲他的刀具有殺傷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張移送法院裁處;張表示,他是郵差,工作時割郵包袋會用到,法官認爲,不算無故持有,裁定不必罰。可抗告。

臺北市警中正一分局移送說,張遭查獲攜帶摺疊刀1把,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器械的行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法官認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制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社維法有明文規定,但所處罰的人除須有攜帶行爲,警方還要有積極的資料證明「無故」纔可處罰。

法院調查,張在警詢時聲稱,他工作時割開郵包袋會用到摺疊刀,因擔心被同事拿走,所以隨身攜帶,張在筆錄受詢問人職業欄記載爲「郵差」,與他所稱帶刀的用途相符,張的說法未悖離常情,也沒有暴力前科,違序行爲嫌疑不足,諭知不罰。

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