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囊切除手術失誤 韓籍病患轉院搶救…醫師、醫院判賠74萬元
振興醫院醫師劉孟綸2019年間實施膽囊切除手術,截斷韓國籍患者總肝管,導致術後罹患黃疸轉院搶救,醫師遭依過失傷害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醫師與振興醫院應連帶賠償74萬餘元。
原告主張,劉孟綸2019年3月26日實施腹腔鏡膽囊切除手術,疏於注意卡洛特式三角內組織,將金屬夾子誤夾在總肝管上,不慎截斷總肝管,造成他手術後發生黃疸,轉院至臺北榮民總醫院,經石姓醫師診斷爲「急性膽囊炎經腹腔鏡膽囊手術切除後,併發總肝管截斷」,當年5月手術中發現總肝管阻塞,且只剩殘枝約1公分,該殘枝上有兩個金屬夾子。
刑事判決部分,一審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劉上訴遭駁回而確定。原告指出,遭侵害身體及健康權,向醫師與振興醫院求償418萬8132元。
被告主張,原告在2次手術相隔62日,無法排除金屬夾子發生移位可能,且不能將腹腔鏡膽囊切除中截斷總肝管併發症,歸咎於手術醫師,手術後發生黃疸應系罕見的Mirizzi Syndrome症候羣所致。原告在手術前罹患膽結石至少4年,長年慢性膽囊炎卻拒絕手術,增加發生併發症風險,且原告已由榮總醫院手術成功,已痊癒且無其他合併症,其請求210萬元慰撫金實屬過高,原告之訴駁回。
法院依證人石姓醫師證述,及醫審會鑑定書認定,夾子可以跑掉,但不會跑掉去夾住總肝管,手術後3日原告已顯現總肝管阻塞,醫師將總肝管誤認爲「膽囊血管和膽囊管」而以夾子夾住,致誤截斷總肝管,醫療處置顯有過失甚明,醫師及醫院應連帶賠償醫療費及25萬元精神慰撫金等,共74萬2425元。可上訴。
有些人知道膽結石卻害怕手術;醫師表示,膽囊切除後,膽管可取代儲存功能而不影響生活,示意圖非本案。圖/臺中市慈濟醫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