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勒斃子女遭判死 辯護律師怒轟:法官冷血又偏頗
新北市一名吳姓女子竟灌藥2名幼子,再將其勒斃,新北地院25日判處其死刑。(中時資料庫)
新北市一名30歲吳姓單親媽媽,因長期生活困頓不順,在今年2月帶着小姊弟入住摩鐵尋死,她先下藥迷昏再用繩勒斃兩小,吳女隨後尋短卻倖存。新北地院25日判處吳女死刑,在判決中法官痛批吳女手段兇殘行徑冷血。對此,吳女的辯護律師廖蕙芳怒批,法官無視吳女獨自養子的壓力,還逕自臆測其有再犯可能,更嗆「法官冷血,莫此爲甚」,揚言二審見。
判決指出,吳女和陳姓前夫育有兩子女,因長期獨自扶養子女,經濟狀況不佳造成她莫大壓力,因而萌生尋短念頭。在今年2月間,帶着6歲兒子與8歲女兒入住摩鐵,先嚐試以枕頭壓住2童臉部及口鼻處,但因孩子極力掙扎反抗而未遂。
2天后的下午,吳女在孩子的果凍中餐入安眠藥使其食用後昏迷,再拿童軍繩將其活活勒死,更傳訊通知前夫說「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很孤單」,隨即吞藥意圖輕生。而警消獲報到場,小姊弟明顯死亡,吳女搶救後撿回一命。
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怒批吳女擅自剝奪兒女性命,並不顧兒女哭泣掙扎反抗,始終執意將其勒斃,殺人方式殘忍異常且同時殺害2人,行徑冷血,泯滅人性,並認吳女僅在宣泄其心中對生活狀況的不滿情緒,在在均顯示被告行爲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據此,25日依殺人罪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吳女的辯護律師廖蕙芳今(26日)在臉書上發出聲明,怒批法官隻字未提吳女的生活壓力,忽略吳女獨自扶養兒女的辛苦境遇實屬偏頗,指法官明顯違反刑法第57條及第59條規定。最後更揚言法官二審見。
下爲吳女辯護律師廖慧芳臉書聲明全文:
一、本案被告是一位單親媽媽,她的這兩名子女是從出生時起,就由被告一人照顧至案發。被告離婚後工作一直斷斷續續,在案發前二個月甚至是沒有工作,在這樣生活的壓力下使得被告之前曾罹患的憂鬱症在案發前半年復發,被告有尋求醫師治療且有拿藥可以證明,另在法院審理中也有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爲憑。又被告雖與其哥嫂同住,原本以爲可以互相照顧,但沒想到之後因爲小孩教養以及生活作息差異,致被告與其嫂不睦,使得被告不得已而必須帶小孩離家出走,最後終至走投無路而要帶小孩共赴黃泉,才發生本案慘劇。
這些被告所遭遇到的情況,法官量刑時竟然隻字未提,明顯違反刑法第57條及59條規定。
二、再者,本案案發過程雖然是被告先行將子女喂藥後再行勒斃,但被告隨即自己也吞食大量安眠藥並配上酒,就是要和子女同死之意,被告處境實令人同情。沒想到判決書對於被告是要和小孩一起死的事實,完全不論,而直接認定被告「行徑冷血,泯滅人性,且被告所爲僅在宣泄其心中對生活狀況之不滿情緒,在在均顯示被告行爲極惡劣,泯滅人性……」完全偏頗。
三、尤其,判決書一再說明「照顧少年及兒童,國家及社會同有責任,政府應直接幫助少年及兒童或間接協助家庭履行應盡之義務。」等語,但被告在法庭上向法官陳述她的困境,述說這7年來她獨自帶2個小孩的困境與壓力,竟然被法官解讀成:被告沒有反省之意,且對於被告本身人格、心理上之重大缺失及泯滅人性之反社會人格,均未見有深切檢討,足見對於被告之教化顯非易事等語。
試問:被告這7年來獨力帶着子女在和生活奮戰時,國家社會制度完沒有給她幫助,直到她被逼到絕境後,法官不思國家社會沒有盡到照顧孩童的責任,反而冷指被告沒有保護子女,甚至剝奪子女生命,不能寬待等嚴厲指責被告。
法官冷血,莫此爲甚。
四、判決理由又說,近年來不斷髮生多起無辜幼童被殺案件,…立法者有鑑於此,認爲現行刑法對於無反抗能力之兒童的保護規範顯有過輕或疏漏之現象…曾打算提案修法將殺害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爲加重殺人之罪而從重處罰…等語。
但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刑法更須奉行「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者,法官不能援引適用。更不要講,本案與坊間發生的兒虐致死情形完全不同,民粹對於兒虐致死情節,有稱現行刑法規定不足,應修法加重其刑等意見,不但與本案情形不同,更是現行刑法沒有規定的條文,但判決書竟予以援引,顯然是錯誤的民粹判決。
五、另外,被告在案發到庭後,完全坦白說明犯案過程,且一再向檢察官表明:她希望法院判死刑,讓她可以去陪小孩等語,完全沒有打動法官,讓判決書一再認定被告沒有悔意,泯滅人性等。
那請問,被告要怎麼樣表示,纔是具有悔意???
六、本案被告沒有前科,平時對小孩縱偶而責罵,但不會出手打小孩,如果不是被逼到絕境,也不會想要帶小孩共赴黃泉,纔有本案發生。但判決書竟然臆測:「倘被告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僅因細故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而產生壓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別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權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極高」,所以,求其生而不可得等。
我翻遍全卷,沒有被告日後有再犯可能的證據,法官輕率臆測,完全不重視被告人命,實令人慨嘆。
既然是這樣,法官,我們二審見。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拒絕家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不良行爲,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