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法》修正案三讀 配偶不得代理地方行政首長
在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後,立法院10日院會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裡長的代理人,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姚志平攝)
近年部分地方首長辭職、去職、死亡、停職導致出缺時,卻由原先首長的配偶或血親關係者接替代理,引起社會極大爭議。因此,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明訂未來指派的代理人,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關係,以杜絕「家天下」陋習繼續發生。
新竹縣竹東鎮長羅吉祥於2018年九合一選舉,因違反《選罷法》遭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縣府事後依《地制法》第82條規定,「依法」指派羅吉祥的妻子張順朋擔任代理鎮長。
又或者是,同年在彰化縣有議員涉嫌賄選,事後遭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經查當地有6名村長收受賄款,同樣也遭判刑,但其中有5位村長上訴最高法院後,仍遭判刑定讞並解職,當時代理村長全由被告當事人的妻子上陣,對此鄉長也對外表示一切「依法」派任。
對此現象,提案修訂《地制法》的民進黨立委沈發惠指出,內政部於民國94年曾發函地方指出,依照《地制法》第82條規定,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對於代理人員是否應具備一定學經歷、背景或資格等,則未明文規定,「縣政府自得本於行政裁量權,在通盤考量代理人員之學經歷、品德操守、領導能力、公務行政經驗及社會接受度等因素後,爲最適當之指派。」
但沈發惠說,當時內政部其實也建議,考量到代理者有綜理鄉(鎮、市)政的權責,爲利地方政務推動,縣政府核派代理人時,「仍宜」派任相當層級或具有一定行政經驗之人員。
但沈發惠說,儘管如此,由於最後行政裁量權仍由地方機關決定,因此實務上屢屢出現指派代理人是「被代理者」的配偶或有血親關係,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爲減少這類爭議,因而提案修正《地制法》,明訂代理人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關係。
法案修法期間,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表示,爲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村(裡)長因案停職或解職時,刻意指派配偶或3親等以內親屬代理,產生實質上仍由同樣首長執行職務的不合理現象,加上考量到社會觀感,因此內政部對此修法方向也表示贊成。
該修正草案經立院審議完畢後,於今天送立院院會三讀通過。三讀修正條文明訂,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裡長,因辭職、去職、死亡、停職,而需指派代理人時,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
此外,爲保障原住民族地區參政權益,國民黨立委孔文吉也提案修正《地制法》第57條,在原條文「山地鄉鄉(鎮、市)長以山地原住民爲限」之外,新增「山地鄉鄉(鎮、市)長因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而經指派代理者,亦同。」以落實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的精神,全案今也完成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