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擊男童… 生母及同居人各判9月

臺南地院認爲,生母2人共同照顧男童日常生活,卻未能剋制己身情緒,反以違反人道身心凌虐手段宣泄怒氣,認生母及其伴侶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各處9月。圖/本報資料照

男童因社會局安置後,發現臉及、腹部、背部及四肢有陳舊不一的瘀青,經醫院確認兒虐案件,警方也從扣案手機及還原影片,發現蔡女與同居人持手機攝錄虐待男童影像,並與友人談論虐待男童;鄰居也證稱常聽到蔡女等2人喝斥、毆打小孩及小孩哭聲;幼稚園老師也說,男童常請假,身上時有瘀青。

臺南地院審酌蔡女與同居人共同照顧男童日常生活,本應愛護關照尚屬稚齡幼子,即時管教也應循理性、平和方式悉心教導,卻以違反人道身心凌虐手段宣泄怒氣,使男童承受每日反覆遭毆打、辱罵身心壓力,妨害男童身心健全發展,對身心健康造成難以逆轉傷害,所造成損害巨大。

法官認爲,蔡女與同居人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男童遭凌虐期間長短及受傷程度,及蔡女同居人將20萬元匯入男童郵局帳戶供作賠償,將兩人各判刑9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