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降畜牧場設置距離 苗縣府提案遭退回
苗栗縣議會2日舉行臨時會,針對縣府農業處提案修正「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將新設置畜牧場距離限制改爲200公尺,因各議員意見不一,最終退回提案。(苗栗縣政府提供/李京升苗栗傳真)
苗栗縣議會2日舉行臨時會第二、三讀會,針對縣府農業處提案修正「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欲放寬新設置畜牧場距離限制,從現行300公尺放寬到200公尺,但各議員意見不一,最終退回提案,並請縣府修正後,再送下個會期審查。
苗栗全縣目前養雞、鴨、豬等畜牧場約有近450家,畜牧場異味、廢水問題引發爭議時有所聞,爲此,縣府2017年公佈施行「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除明確規範業者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也要求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商店、機關、學校及住宅周界500公尺以上。
畜牧場自治條例2020年曾修正1次,設置距離限制從500公尺調降到300公尺,但新限制實施以來,僅有1家畜牧業者通過,其中不乏許多返鄉青農。爲此,縣府農業處提案修正畜牧場自治條例,放寬距離限制,從周界300公尺降爲200公尺。
但該提案引起多位縣議員質疑,縣議會昨天舉行臨時會二、三讀時,不分黨派議員各自發表意見,提案最終退回縣府,要求農業處修正後,下個會期審查。
多位縣議員看法不一,陳光軒、禹耀東、曾玟學建議參照外縣市,以畜牧場樣態訂定不同規範,盼縣府謹慎評估再修正條例。陳永賢、廖秀紅表示,花蓮縣距離限制最低,甚至有僅100公尺的,他們認爲距離不是主要問題,應就業者設施設備嚴格審查,纔不會因法案把農民逼到絕境,或讓返鄉創業的青年無所適從。
鄭聚然、鄭秋風點出苗栗是農業大縣,自治條例應該因地制宜,應當從長計議,不該因噎廢食。周玉滿則指農業處、環保局應從畜牧場源頭改善污染源,比修正自治條例還要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