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召開違法?彰銀:符合法規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新金指控彰化銀行董事改選後的首次董事會瑕疵,彰銀提出三點聲明,強調該次召開董事會符合法規

彰銀提出三點說明:第一,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是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的董事召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彰銀第24屆第一次董事會是由當選權數最高票的獨立董事於董事改選後兩日召集, 符合公司法規定。

第二,該次董事會雖臺新金提名當選的獨立董事形式上對於董事會議召集程序及選舉事項第一案表達保留或反對意見,惟因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規定,且其對選舉事項第一案不但提名常務董事人選並參與表決,所提名的董事並獲當選爲彰銀常務董事,則該獨立董事實質上已對該議案表示同意,自無發佈重大訊息問題

第三,有關彰銀原任董事長陳淮舟未於股東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乙節,依經濟部93年7月26日解釋,得檢附提起給付之訴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因彰銀業於103年12月15日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原任董事長於股東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之訴,因此,依經濟部函釋得向經濟部提出公司變更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