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 工業設計註冊的保護要件-6:技術或功能特徵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爲系列文章之完結篇,將介紹共通指南針對工業設計的「技術或功能特徵」。全文可至[北美線上論文集]查詢。

技術或功能特徵

拒絕的理由

工業設計權僅保護實用產品的美觀外觀。 它不涵蓋功能或技術構成設計的外觀特徵的特徵[1]。

如果產品的形狀特徵具有技術效果或賦予產品與產品的製造過程、運輸或裝卸或其人體工學性能相關的功能或經濟優勢,則不屬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利的範圍。因應功能考慮或提供技術效果或優勢的形狀特徵相當於「技術解決方案」或「發明」。這些特徵只能在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註冊申請中請求保護。背後的理由是,如果技術方案不符合爲發明和其他技術主題制定的嚴格條件和審查程序,則不應受到類似壟斷的保護。 與工業設計不同,儘早獲得發明和其他技術解決方案被認爲對於知識傳播、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至關重要。

作爲公共政策問題,技術上確定的形狀只能透過專利制度(包括實用新型保護)授予專有智慧財產權,專利制度具有適當的法律條件和要求來評估是否有必要授予專有權利。 因此,公共政策規定,只有在滿足規定條件時,才應保護髮明免受市場競爭(即透過專利)。無論是否存在替代的功能形狀,形狀的功能和技術確定的特徵都不能被工業設計保護所涵蓋。 將功能特徵排除在工業設計保護之外的理由同樣適用於由技術考量決定的其他形狀。

將技術解決方案排除在工業設計範圍之外的一個實際後果是,如果產品的整個外觀或形狀,或其外觀的所有基本特徵僅由技術或功能考慮決定,則該形狀可能不會註冊爲工業設計。 儘管大多數實用性產品都爲設計師留下了一定的餘地,可以發揮他們的藝術自由,併爲產品的形狀增加美學價值,但審查員應對產品外觀僅響應功能的外觀設計註冊提出反對。

例如,以下產品形狀可能會被拒絕作爲工業設計註冊,並且其註冊可能會被宣佈無效,理由是它們的所有基本外觀特徵僅由技術要求或功能考慮決定。

圖24 取決於功能技術特徵 的設計[2]

圖25固定件設計[3]

圖26 建築鋼樑設計[4]

圖27 建築用磚[5]

圖28 齒輪和連接器[6]

功能性評估

爲了確定駁回(或無效)的功能性理由是否適用,審查員必須確定產品的功能或實用目的爲何。應考慮註冊申請人或持有人提供的產品說明和分類。審查員還可以考慮與該產品相關的其他公開文件,包括同一產品在國內或國外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平行申請,以及該產品的製造商或經銷商發佈的廣告材料。

此外,必須從技術角度客觀評估外觀設計特徵的技術性質或功能效果。一般消費者或使用者對設備外觀特徵的技術功能的看法與此目的無關。在以下情況下,形狀應被視爲具有功能性,特別是:

※ 此形狀是產品用於其預期用途所必需的,或符合人體工學的產品形狀;

※ 形狀允許更有效或更經濟地製造或組裝貨物(例如透過節省材料或能源);

※ 形狀有利於貨物的運輸或儲存;

※ 形狀賦予產品更大的強度或更好的性能或耐用性;

※ 形狀可讓產品與其他產品搭配或連接。

無論功能特徵是否可以被替代功能特徵取代,基於功能發現的反對意見都應該維持。 即使可提供同等功能或相同效果或優點的其他形狀,也無法克服該反對意見。功能性排除是基於以下事實:產品的所有功能都不是設計師出於增加美學價值的目的而自由創造的,而是由產品的功能目的決定的,這是唯一考慮的因素考慮。 就這一點而言,使用現有技術中所揭露的其他技術特徵,也可以證實功能效果是無關緊要的。

發明專利文件或與要註冊外觀設計的產品類型相關的技術文獻中公開和要求保護的形狀應被視爲具有功能性,因爲實用專利文件中要求保護的內容應被推定爲成爲技術解決方案。例如,以下形狀可視爲對於所示產品具有功能性:

圖29 「成型鉸鏈涼鞋及其使用方法」[7]

圖30 用於產生條紋的毛髮塗抹刷及其使用方法[8]

一類可能不適合作爲工業設計註冊的功能形狀是具有提供抓力、牽引力或其他物理或技術效果的功能的表面設計。 事實上,此類表面設計可能也具有美觀性或裝飾性,但在適用的情況下,不應避免以功能爲由提出異議。例如,如果以下表面圖案的形狀和外觀僅由功能決定,則不能主張其爲輪胎工業設計。

圖31 輪胎花紋

功能性的禁令勝過美學質量

僅由技術要求或考慮因素決定形狀的功能特徵也恰好具有美學吸引力,這一事實將不能避免基於功能的排除。如果申請中要求保護的產品的整個形狀在功能上是必要的或僅由其技術功能決定,則無論產品外觀的美學價值如何,審查員都應提出異議。 若該形狀已註冊爲工業設計,則應以功能爲由撤銷、取消或宣告其註冊無效。例如,渦輪風扇的形狀可能在美學上令人愉悅。 然而,如果該設備的每個特徵的每個元素和形狀細節都是由機械和空氣動力學功能和技術考慮決定的,則該產品的外觀不能稱爲工業設計。 在這種情況下,設計師沒有自由對產品的形狀做出個人美學貢獻。如果這種形狀符合專利性條件,則可以根據專利法請求其爲發明。

圖32 渦輪風扇發動機風扇[9]

備件和互相連接

外觀設計權不涵蓋必須複製的設計特徵,以便實施該設計的產品可以安裝、連接或組裝到其作爲其一部分的另一產品上,用以執行其預期功能[10]。

以下範例說明了產品(火星塞)的一部分(螺紋)不能被主張,因爲它具有功能性,因爲它允許產品固定到位,以便可以根據其用途進行操作[11]。

圖33 火星塞的螺紋部分是功能性特徵

同樣,任何形狀的物體,例如備用零件,必須以相同的形狀和外觀整體複製,以便該部件可以適合或匹配其所屬的複雜產品,可以被視爲完全功能性的[12],因此,這種拒絕理由可能適用於某些備件和部件,特別是機動車輛的所謂「碰撞部件」和其他需要以相同方式複製以適應或匹配其餘部件的設備複雜產品(車輛)的車身。以下範例說明了可以接受註冊但可能受到「必須配合」或「必須匹配」限制(如果適用)的備件設計[13]。

圖34 汽車的引擎蓋板及葉子板

功能與美感特徵的結合

根據定義,工業設計實施在具有功能性和實用性的物件中,設計特徵的整體組合將保持實施設計的物件的功能性和實用性。 良好的工業設計將爲實用物品的外觀增添美學價值,而不會妨礙、阻礙或干擾其功能。然而,只有當產品的整體外觀由功能決定,且其任何特徵均不具有美學目的時,才應對外觀設計註冊提出異議。

在大多數情況下,工業設計將結合功能和美學特徵。 事實上,當設計者設計該特徵以實現這兩個目的時,同一特徵可以同時具有功能性和美觀性。因此,工業設計保護不會延伸到物體的那些功能性外觀特徵,因爲這些特徵是物體執行其功能所必需的,或者因爲它們提供了一些其他技術或經濟優勢。 相較之下,根據功能標準,至少部分響應設計師使產品外觀更賞心悅目的意圖的外觀和形狀特徵不應令人反感。

在實務中,這意味着產品設計的一個或多個特徵根據設計法不可主張的事實不會使整個設計因註冊或持續有效性而無效。只有當發現產品外觀的所有基本特徵僅由功能決定並且完全缺乏非功能性特徵時,才必須提出異議並拒絕註冊或宣告註冊無效。

以下跑鞋範例說明了將提供抓地力、穩定性和人體工學優勢所需的功能特性與使產品賞心悅目的美學特性相結合的設計[14]:

圖35 鞋底花紋

圖36鞋底花紋

包含功能和美學特徵組合的工業設計,或包含其設計者爲因應美學目的而故意塑造的一個或多個特徵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應被接受註冊。然而,根據適用的法律,體現這種組合的工業設計的註冊僅涵蓋外觀設計中的美學特徵,而不涵蓋功能特徵。 此註冊不涵蓋功能性或技術上必要的設計特徵和元素,即使它們已整合到產品的整體設計中。作爲該原則的進一步結果,在將設計與其他(早期或晚期)設計進行比較時,不應考慮功能上必需的或由技術考慮決定的設計特徵。

爲了確定外觀設計的新穎性或兩個或多個外觀設計之間的相似性,應忽略功能和技術特徵,因爲這些特徵不屬於工業設計的範圍。以下範例進一步說明了有用產品中功能和美學特徵組合的設計[15]:

圖37 美學與功能性特徵結合的設計

結語

東協成員國在審查和審查制度的實務中存在一些重大差異, 其中一些差異存在於國家法律中,如果要進行任何更改,則需要採取立法行動。 因此,東協工業設計審查共同指南有助於成員國的行政標準和內部指令層面的趨同,亦有助於加強這些國家主管局在工業設計權利註冊和維護方面做法的一致性。

其實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指南所涵蓋的內容並不是實質問題,而是形式問題。然而,這些保護要件主題已被包括在內,因爲它們與實質審查相關,且與工業設計的可註冊性等事項有直接關係,外觀設計註冊的後續有效性。工業設計或已註冊工業設計的權利有效性問題,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適用的國家法律,提出工業設計是否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而無效或異議程序。這些實質問題的通用指南旨在補充上述內部指南和手冊,並支持東協工業設計局應用的設計審查標準和標準的趨同,還可以作爲審查員的實用培訓工具,以及專業顧問和工業產權代理人的參考文件。

備註: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臺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臺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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