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法院:承租人跑路,出租人如何維權?

近日,敦煌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承租人跑路引起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案件上訴後,經二審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依法判決了承租人在租期內跑路後,仍應承擔拖欠的租期內租金2萬餘元及違約金1萬餘元,以及租期屆滿後11個月繼續佔用租賃物所產生的租金6萬餘元。

出租人石某與承租人李某簽訂了一份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租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並約定了年租金6萬餘元及李某未按約定支付房屋租金應承擔年租金20%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石某交付商鋪給李某使用,李某支付了部分房屋租金。在租期屆滿前不久,李某便玩起了失蹤,對剩餘租金隻字不提,至合同期限屆滿後,李某既不表示續租,也不退還商鋪。石某眼看着商鋪一直閒置,剩餘租金未拿到手,商鋪還被李某鎖着無法向他人出租。無奈之下,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給付租期內剩餘租金2萬餘元及違約金1萬餘元,同時還要求李某給付租期屆滿後至起訴期間的11個月佔用商鋪的租金6萬餘元。

法條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爲不定期”;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之規定,可以確定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即便沒有續簽合同,承租人與出租人即形成了不定期租賃關係。承租人當然不能一跑了之,不僅要給付原合同租期內拖欠的租金、違約金,還要給付跑路之後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期間的租金。

法官提醒:簽訂租賃合同時,可以增加在合同屆滿前由承租人提前告知出租人是否續租的期限,如逾期未告知視爲不續租的條款,這樣既能預測後續租賃情況,也能預防承租人跑路的無奈。(何瑞)

來源: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