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超過30年也沒用! 立院三讀:殺人犯無追訴權時效

▲立法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1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未來若是犯下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原先的追訴權時效爲30年,但若發生「死亡結果」者,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爲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參酌德國刑法第78條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期間限制、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處死刑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等各國立法例,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提案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這些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