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煞拿榔頭砸櫃搶銀樓 「已屬強暴手段」判9年
臺中市25歲羅姓男子因缺錢還債,去年10月持榔頭搶連搶兩家銀樓,得手81萬元金飾遭逮,臺中地院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處9年徒刑,羅男上訴,供稱榔頭是用來敲碎展示櫃奪取金飾,不是用來傷人,與強盜罪要件不合,求改判刑責較輕的加重搶奪罪,臺中高分院駁斥,羅男持榔頭猛力敲擊玻璃,使對方恐懼自己與2歲女兒有喪命之危,已屬強暴手段,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羅男於去年10月12日與14日晚間10點左右,騎車至大里區玉臺銀樓,以長袖外套、鴨舌帽、口罩等物進行變後,進入銀樓後大喊「搶劫!這是搶劫!」,並以鐵槌擊破金飾展示櫃,店家不敢反擊,得手17條金鍊,逃離過程中丟失7條,以逾9萬元代價變賣剩餘金鍊。
同月14日晚間,羅再度以相同手法犯案,於大里區鴻麗銀樓搶走16條金項鍊、4只玉墜,變賣得手51萬餘元,警方循線逮到羅男,他供稱因缺錢還債,纔會搶奪金飾變賣。
檢察官認爲,榔頭是用來敲碎玻璃,不是用來威脅、毆打被害人,依刑責1至7年的加重搶奪罪起訴,不過臺中地院認爲,搶奪是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奪取,強盜是施用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奪取,羅男持榔頭敲擊玻璃、離去時還敲破玻璃門,是強盜不是搶奪,依強盜罪判處9年,羅男不服上訴。
臺中高分院認爲,羅男持長逾30公分,寬約13公分鐵質榔頭,至第二家銀樓猛敲展示櫃,造成獨自顧店的女店員與其2歲女兒,內心極度恐懼,不敢對抗,羅手持大榔頭猛力敲擊玻璃,是使用強暴手段壓制店員,以達不能反抗程度,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