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質企業!水污染遭罰230萬還想抵稅 國稅局:不行 補稅近40萬

企業偷排廢水依水污染防治法處分罰鍰,且國稅局警告,處分金額無法抵稅。(圖/記者林悅翻攝、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近年來環境污染食安問題備受重視,爲了維護社會大衆的健康以及飲食安全,有關機關查緝動作頻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7)日強調,如果是違反水污染被處分罰鍰,不可以抵稅。

環保與食安的問題,在國內日益受到重視,營利事業因環境污染或者是違反食品安全等,遭受到處罰的的事件大增,金額少則數萬元,嚴重者則是上看千萬元,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企業確實有付該筆罰鍰,但是不可以列營利事業的費用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一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各項罰鍰,不可以列爲費用或損失;上述所說的罰鍰,指的就是各法規科處的罰鍰,南區國稅局說,如果政府同意罰鍰讓企業認列損失與費用,等同於政府以利用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抵銷制裁效果;加上罰鍰原本就不屬於營利事業必要的費用,所以不可以列報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有一家制造紙器公司,因爲105年6月因違反污水防治法遭處罰230萬元,該局調查發現,這家公司在當年的營所申報時,該筆罰鍰列爲其他費用減除,因此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全部剔除,並且要求補徵稅額39.1萬元。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到罰鍰,不侷限在違反各種稅法或科處的罰鍰,還包含因爲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依違反各種法規處的罰鍰,都不能列爲費用與損失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