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律師疏未出庭致民眾敗訴被申誡 提覆審遭駁
張姓女律師受法扶會指派爲民衆打民事訴訟,疏未到庭、未注意法定期間,致民衆請求權時效超過而被判敗訴,律懲會決議應予申誡。張女請求覆審,日前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
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指出,張女民國108年8月28日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指派,擔任周姓原告的民事侵權行爲損害賠償案件訴訟代理人,並於同年10月14日代理周姓原告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決議書指出,張女未於新北地院所定的109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日到庭執行職務,又於收受法院通知案件視爲合意停止訴訟後,張女也未於4個月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續行訴訟,致案件被視爲周姓原告撤回起訴。
之後,張女在110年3月30日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周姓原告的刑事案件程序中,再代理周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由於此案被告抗辯周姓原告的請求權已過2年時效,因此遭高院判決周姓原告敗訴。
法扶會發現張女辦理案件異常,違規情節重大,將張女移送法扶會扶助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評鑑。張女於調查程序中承認疏失。法扶會把張女移付懲戒。
律懲會認爲,張女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職務、未注意法定期間的疏失,顯未善盡律師職責及忠實執行扶助工作,導致受扶助人民事訴訟權益受損,而無提起救濟機會,審酌張女賠償受扶助人新臺幣3萬元,因此決議予以申誡。
張女不服懲戒,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爲,原決議未有不當,應予以懲戒,日前駁回張女請求,仍維持申誡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