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真愛」 他恐面臨誣告
張姓男子藉自首「假結婚」想阻止陸籍妻子入境臺灣,法院最終認爲二人是「真愛」,判張男無罪,卻害張妻被通緝。示意圖/Ingimage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範家振指出,所謂結婚真意,實務上要看雙方有無同住、共同生活,瞭解彼此家庭背景,若只能形式回答,無生活照片、出遊、甚至發生過性行爲等狀況,就可能被認爲不具結婚「真意」,認定爲假結婚。
依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爲撤銷之登記」,換言之,若雙方經法院判決爲「假結婚」,因婚姻自始無效,不用上法院訴離,就能由戶政機關撤銷登記。
張男自首時主張妻子八年前來臺依親後就失聯,但法官依據受家暴紀錄,認爲兩人有共同生活事實,認定應有結婚真意。
張男一審被認定與妻子是「真結婚」,無法依戶籍法請戶政機關撤銷結婚登記,妻子仍可入境,兩人婚姻關係仍在,張男若要離婚,應循民事訴訟訴離;張在自首前,以妻子企圖殺人、下落不明等理由,向法院遞狀訴離,案件審理中。
範家振說,過去收到假結婚自首案件,多半是人頭配偶年紀大了,怕引起麻煩及後遺症,張男案例較爲罕見;不過即便「假結婚」部分無罪,但誣告、僞證等罪仍可能成立,預料判決確定後,法官應會針對誣告部分另告發由檢察官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