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內線交易 法規監理並重
工商時報邀請學者專家,10月18日舉辦「內線交易法規、監理與防制」座談會,圖爲與談人--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武永生(左起)、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仁光、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劉連煜、工商時報社長陳國瑋、投保中心法律服務處處長林俊宏、證交所經理華文逵。圖/洪錫龍
座談會時間:105年10月18日下午2:30~4:30地點:臺北101大樓1樓資訊展示中心主持人:工商時報社長暨總編輯陳國瑋與談人:(教授部分依姓氏筆畫排列順序)林仁光教授、武永生教授、劉連煜教授、臺灣證券交易所經理華文逵、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律服務處處長林俊宏整理紀錄:呂淑美
引言:每天證券市場都充斥着各種資訊,然而各式各樣和上市公司有關的消息均爲內線消息?又近年來企業併購案件層出不窮,且實務上併購通常須歷經數個階段,因此重大消息明確時點如何認定成爲內線交易訴訟勝敗訴的關鍵,就此國外內之法律如何規範?另我國證券監理體系在查覈內線交易上又是如何運作?
銘傳教授武永生:
證券市場存在訊息不對稱是必然現實,也是市場運作的必然成本。投資人實質財產權益,與當市股價表彰的名目財產權益,會產生間隙落差。內線交易規範僅在未公開訊息具重大性的特別的範圍內運作,它既非也無法對付所有市場上的不公平現象。投資人在例常交易中,系受市場健全與效率所形成之正確股價評量的保障,這是市場公平的真義所在。
國內外內線交易
法規之重大消息
明確時點比較
銘傳教授武永生:
我國司法實務上建立的「重大消息成立(明確)時點」觀念,易引起誤導作用,因此應參考美國啓導全球內線交易規範的歷年法院判決經驗,以個案消息「重大性」(materiality)判斷爲核心。「重大性」判斷可參考:對於確定事實:以「合理投資人」標準測試。對於不確定事實:以「影響程度」與「發生可能性」二者作綜合判斷。這需要依具體個案事實決定,不應採事件僵固性的「鮮明界線法則」(bright-line rule),因「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否則個案將生髮「失之過嚴或過寬」的結果,易引起大衆對個案執法差異性過大的批判。美國指標案例Basic v. Levinson,三審級判決的見解轉折可供參考。應專注具體個案事實,尤其不可忽視行爲人實際知悉的內容,以事實密集(factual intense)爲聚焦核心,其中尤應善用情況證據輔佐,「庖丁解牛、迎刃而解」。
臺大教授林仁光:
內線交易所規範的是資訊不平等的現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8年Basic Inc.案判決中,對於重大消息之認定,須就消息內容發生的可能性(probability)及該事件對公司整體活動之重要程度(magnitude)兩部份作綜合判斷,這個判決後來也成爲判定重大訊息的重要標準並廣爲後來其他判決所引用。在Basic案中採用最高法院法官馬歇爾於1978年TSC判決中所建立的重大性標準,認爲該消息只要有高度可能性,投資人認爲重要而會影響到投資決策,就具備重大性。
另外再舉2014年9月17日美國證管會(SEC)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個案件中,提到非常重要關鍵點,併購談判通常在發生初期、形成階段,就有可能會被認定是重大消息,因爲這件事對公司攸關重大,一定會影響股價。此案件特別引用1988年及1976年判決,雖然在開始形成階段有很高的不確定性,而且併購談判有很高的失敗率,但不會因此就不是重大消息。所以我們發現從國外判決一直髮展到近期,所持的見解都一樣,並非以是否會發生,而是這件事對投資人的投資決策是不是重大,對公司影響是不是重大來判斷。
臺灣內線交易
的法律規範明確
投保中心法律服務處處長林俊宏:
我國證交法條文就內線消息的定義規範很清楚,核心判斷就是會不會影響公司股票的價格或投資人的投資決策。從司法實務來看,法院大致是遵循這樣的判斷原則,只是同樣的邏輯,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以及不同的個案中卻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這就是有些業者及行爲人會覺得標準不是很明確的原因。但其實條文只能給予一個客觀的標準,法院會因具體事實而出現不同判斷,這是個案認定的問題。回到最基本的文字來看,只要是可能影響股票價格或其市場供求的消息,就應認屬內線消息。
實務上可能發生爭議的是,如果公司作虛假交易,或是營收灌水,這樣的事實算不算是內線消息?如果利用公司公佈的不實資訊進行交易算不算內線交易?實務見解認爲,只要這個消息會影響投資人投資決策,可以想像消息公開後投資人就會賣股票,所以也算是內線消息。
證交所經理華文逵:
我國內線交易規定比較具體,爲了讓司法審判能有更客觀的標準可供參考,證交法也授權主管機關頒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將重大消息分成三大類,第一是所謂上市公司的財務業務重大消息,共列了18項;影響市場供需有5項;另外還有重大影響本息支付部分也有7項,一定是重大到影響投資人的判斷,這部分國內法規相對清楚。這幾年證交所不斷跟上市公司及其內部人宣導,但很多散戶仍不清楚,會認爲主管機關都不管,但有時是市場謠言,不見得是重大消息,投資人要有所分辨。
政大教授劉連煜:
消息何時具重大性,這是所有內線交易訴訟勝敗的關鍵,之前臺灣法院受到美國TSC及Basic案影響,併購類型案件採用發生可能性及影響程度見解,在很多法院就認爲併購是必然發生的事實、具重大性,因此很容易構成內線消息,然而我國在2010年修正部分內線交易構成要件,包含實際知悉、具體內容及明確等,改變最高法院的想法,改採Basic案巡迴法院見解,即重要之點已有共識,例如價格及併購架構,用合併還是分割還是股份轉換等等,已有共識就認爲重大性已成立。
國內最近幾個案子最高法院就是採這個見解,而這個觀點所受最大批評就是前後不一致,同樣是最高法院爲何兩個案例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不同。最高法院認爲:就個案去看,一個是實際查覈後價格架構纔出來,另一個在實地查覈前,併購價格、架構已出來了,重要之點已形成共識,兩個案件事實不同,這是個案問題,因此不能比附援引。另法院在刑事民事案件,在舉證上要到什麼程度是不一樣,難免有差別,但最高法院已採取重要之點已達成協議的決心,所以廣大投資人推廣教育上要注意這點。
內線交易廣受各界
嚴密檢視 無所遁形
證交所經理華文逵:
實務上常見上市公司公告公開收購案等重大消息,消息公開後常見追價漲幅,媒體及投資大衆亦會放大檢視消息公開前的價量變化,若看到之前量突然放大、價格提前上漲,大家都會很敏感懷疑存在內線交易。在事後查覈來看,現在主管機關有證券交易組,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也都有監視部門,只要上市櫃公司股票疑似有內線交易都會依規進行查覈,如發現異常情事時,會進一步報請主管機關或司法檢調單位查處。另外相對於國外交易所只能看到受託證券商交易情形,臺灣由於採ID系統,證交所除了可以看到每筆交易是透過哪個證券商下單外,還可以知道誰是下單投資人,搭配目前系統中建有六萬多筆內部人資料,資料比對後可以很快偵測出可疑投資人,因此內線交易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