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確診、隔離 僱主可不給薪
居家照護新制上路,僱主給薪原則
指揮中心日前宣佈,針對新冠肺炎(COVID-19)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一週內全臺啓動居家照護管理措施,因此很多勞工關切,一旦居家照護假怎麼請,僱主應否給薪?對此,勞動部20日解釋,不管居家、住院治療,若因公確診或隔離者,僱主應主動給付薪水給員工,並給予公假;若非公務因素,需要治療或請防疫隔離假,不強制僱主給薪,僱主若因疫情大爆發而調整原本「從優」的福利,也並不違法。
勞動部官員表示,勞工如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導致感染COVID-19,僱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的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僱主也應依勞基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但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染疫,例如參加私人聚會、聆聽演唱會等羣聚,隔離治療期間,僱主可不給薪,勞工可以選擇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官員強調,染疫者、隔離者,不管是在家照護、在集檢所、在醫院,只要勞工有工作、提供勞務,就要給薪。
由於國內目前主要爲Omicron變異株,多爲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勞工,在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根據最新規定,即可進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勞動部表示,這段期間勞工應隨時注意自身健康狀況,如有發燒、腹瀉、呼吸道疾病等身體不適,宜儘速就醫及休養,於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但若爲僱主對沒有症狀勞工出勤有所疑慮,而要求勞工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要出勤,屬僱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另外,如果勞工家屬生活不能自理、需勞工親自照顧,卻又接到居家隔離要求時,勞動部指出,依紓困及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勞工可請「防疫隔離假」,僱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爲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特別休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僱主這時候不可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爲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