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車資糾紛爆打殺了好友 他二審刑期「減半」關鍵曝光

高院法官日前予以撤銷改判,黃男犯傷害致死罪減輕其刑,處有期徒刑3年7月。可上訴。(資料照片)

新北市一名66歲黃姓男子,去年1月受葉姓友人邀約到卡拉OK店飲酒,結束時與另名劉姓友人共3人搭多元計程車返家,期間最先葉男下車返家,黃男不滿住最遠的自己要多付車資,因此要求劉要分攤部分車資,但遭到拒絕。

雙方因而爆發口角,黃男朝劉男的頭臉一陣爆打,隨後將他拖下車,丟包到一處社區的車道上,自己再攔了1輛小黃返家。

直到該社住戶開車回家時,發現車道上躺了1個人,原本以爲只是喝酒醉,項向社區警衛通報,警衛到場察看,發現劉男滿口鮮血且無意識,身上及地面也有大片血跡,趕緊通知一同值班的同事報警並撥打119叫救護車。

救護人員趕抵,發現劉男已昏迷無意識,量測不到呼吸、脈博、血壓,隨即送醫,但1小時後就因上重宣告不治。

法醫驗室報告指出,劉男因酒後、冠狀動脈硬化、代謝性疾病、急性毆打致臉部口嘴嚴重挫裂及局部吸入血液,引起酒精中毒、心冠狀動脈疾病、肺炎,導致中毒性休克死亡。

警方追查並通知黃男到案說明,他供稱有出拳徒手毆打,因爲兩人都喝多了,離開時並不知道劉男會因此而有生命危險。警方依傷害致死罪嫌送辦,檢方依法起訴,法院一審辦決黃男有期徒刑7年4月。黃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黃男與被死者並無任何深仇大怨,當天僅因車資分擔因而產生衝突,黃男嬰無致劉男於死地之犯意與動機,劉男發生死亡之結果,應非出於本意。

一審判決傷害致死罪、事證明確。但黃男於本院審理時已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付完賠償金,一審未及審酌,因而未能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高院法官日前予以撤銷改判,黃男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