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高虹安貪污難定罪? 停審釋憲關鍵在「立委是否僱主?」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中時資料照片)
縣市議員的助理依據「地方民代補助條例」要載明助理名字申請費用,議員挪用就會遭依貪污罪重判,但立法院的公費助理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是由立委聘用,如果是解釋爲立委是僱主,助理每月領的錢如果不是公費薪水就不構貪污罪,全臺首位被因挪用助理費遭判刑的立委高虹安,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
依據承審高虹安案的合議庭停審釋憲的1萬字理由書指出,「地方民代補助條例」規定,縣市議員的助理補助費用,依規定覈銷應由個別議員每月提交印領清冊,載明助理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補助費用分配數及其帳號,並經助理本人與議員簽名覈實,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
但《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究竟這樣的規定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高院合議庭認爲,此部分尚有疑義,且高院函詢立法院沒有收到回覆,因爲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未來憲法法庭如果受理聲請案,並作成傾向違憲的判決,高院承審庭將依據釋憲結果審理本案,而高虹安有可能因此二審官司逆轉,不會被依貪污重罪究責,不會被宣告褫奪公權,甚至可以從官司爭訟中脫身,重返政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