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panda未幫外送員投強制險遭罰 高高行:南市自治條例違法

外送平臺業者Foodpanda未幫外送員投保汽車強制險及機車第三人責任險,被臺南市政府開罰6萬元,Foodpanda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高行審理後,法官認爲地方政府無權要求業者強制投保,因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令,判決Foodpanda勝訴。

臺南市議會前年通過臺南市外送平臺業者管理自治條例,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爲外送員投保汽車強制險、機車第三責任險及團體傷害險;去年4月間,臺南市政府發現Foodpanda未依自治條例幫外送員投保規定險種,對Foodpanda開罰6萬元。

Foodpanda挨罰後不服提訴願,被市府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Foodpanda主張,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只有汽車所有人有投保義務,但平臺並非汽機車所有人,條例卻要求平臺「投保」,明顯牴觸中央法規。

另外,外送員可同時與數個平臺合作,若按條例要求投保險種,恐產生投保義務人衝突,條例要求不合理,不應對平臺開罰,盼法院撤銷罰單。

臺南市政府挨告後反駁,稱該自治條例經行政院覈定,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具有相同法律位階,該條例是規定平臺業者應以自身費用投保,目的在於爲外送員提供人身及財產保障,並非以要保人地位投保,並未牴觸中央法令。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外送員與平臺業者屬於承攬契約關係,雙方僅約定提供外送服務跟報酬,與責任保險的損害賠償責任無關,因此外送員發生事故,平臺並不具保險利益,若以要保人身分爲外送員投保強制險,牴觸保險法規定。

另外,外送員通常跨縣市提供服務,若外送員經常在外縣市服務,偶然進入臺南市區,因平臺依法並非要保人,卻因外送員偶然進入臺南市,就被依自治條例開罰,不僅不合理,也難以執行。

法官認爲,地方訂定自治條例要求業者投保強制險,並不屬於直轄市自治事項一環,因法規牴觸中央法令無效,判決Foodpanda勝訴,撤銷原處分。

臺南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要求外送平臺幫外送員強制投保責任險,Foodpanda違規被罰6萬元,提行政訴訟告贏市府。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