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天燈自治條例草案過關 未貼標章最高罰1萬

2024平溪天燈節盛況。(取自新北旅客臉書/張鎧乙新北傳真)

新北市市政會議20日通過《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自治條例》草案,繼2020年再送市議會審查,不同的是,考量保留其他區域製作、施放天燈的可能性,將原提案中的平溪區相關文字刪除,並明定施放天燈肇災的補償方式,增訂被害人請求時效爲1年等規定。

新北市經濟發展局表示,《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自治條例》草案2020年提送議會審議時,因議會屆期不續審,退還市府重新提送,期間依天燈施放遭遇課題及發展趨勢再行檢視,原訂草案符合政策推動需求,再次提送議會審議。

依自治條例草案第2條規定,將由市府相關單位、商圈代表、業者代表、天燈施放區社區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成立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及基金管理會,辦理天燈標章設計、永續發展費額度訂定、基金運用及肇災補償審定等事宜。透過市府跨單位合作平臺,執行一般稽查及開罰作業

經發局強調,爲方便業者就近申請標章,後續將由區公所辦理標章發放及收取永續發展費之相關作業,業者依預計販售的天燈數量申請天燈標章,於繳納相對之永續發展費後,即可取得標章。

《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自治條例》草案規定,販售天燈的如果沒有黏貼天燈標章、或者重複使用、僞造、變造標章者最重可開罰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