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贈地仍有可能被課遺產稅 價值認定會因這件事大不同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並計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計算,原則上應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臺財稅第831602988號函規定,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爲準。惟若贈與之財產爲土地者,爲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臺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爲準;如該土地未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1月18日死亡,生前分別於112年6月18日及112年7月26日將名下A、B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並按贈與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計算之贈與價額爲210萬元及230萬元。嗣乙君於112年10月29日將A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君,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爲225萬元及248萬元,因甲君死亡時,A土地所有權已由乙君移轉登記予丙君,而B土地於甲君死亡時仍在乙君名下,故乙君申報遺產稅時,A、B土地應分別以贈與時公告現值210萬元及甲君死亡時公告現值248元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前述贈與情形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並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財產,宜注意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情事,以正確申報遺產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