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享有權利也需承擔義務

近期,熱播的《國色芳華》,在第五集用不到十分鐘的劇情就把唐朝的三種離婚制度全部展現了出來,信息量着實不小。

唐律是中國法制史上的璀璨明珠,而法制史本就是法學的重要分支。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法制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爲構建基於尊重、愛與理解的和諧家庭關係鋪就道路。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更讓我們看到了法律對更純粹婚姻家庭關係的期盼與守望。

從自願到強制唐朝離婚制度有三種

劇情一開始,女主何惟芳因爲病重的母親求藥,不得已嫁入劉府。然而夫家卻冷漠勢利,一方面嫌棄她的商賈出身對她百般刁難,一方面卻又貪婪地攫取她的嫁妝欲佔爲己有。一次,何惟芳偶然間得知劉府作爲婚姻交換條件的貢藥竟是魚目混珠的贗品,害得母親因延誤治療而撒手人寰。悲憤欲絕的何惟芳,自此決絕地走上了離婚之路。

劇情來到第五集,唐代律法中的三種離婚制度整整齊齊地呈現出來:想要以“和離”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何惟芳卻遭到了駁斥,縣令認爲何惟芳無子、善妒、不順公婆,劉府應以“七出”的方式將其休棄,一旁的侍衛穿魚在背誦當朝律法時又引出了“義絕”一詞(此處多提一句,穿魚所背誦的律法並不真實,但義絕制度確實存在)。以下,就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唐朝的這三種離婚制度。

其一,和離。《唐律疏議》中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因爲相處不和諧出現感情破裂而自願離婚的,不施以懲罰。通俗地講,和離就是夫妻雙方基於自願原則,就離婚一事達成合意,從而自主解除婚姻關係的制度。

其二,七出。根據《唐令拾遺》,“諸棄妻須有七出之狀,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皆夫手書棄之。”所謂七出,即是指在以上七種特定情況下,丈夫可以主張任意一條或多條理由休棄妻子而無須上報官府。可見七出作爲一種離婚制度,由男方享有絕對主動權,而女方只能被動接受。

其三,義絕。根據《唐律疏議》,義絕是在“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或者殺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時,夫妻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之間傷對方時,妻毆或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或者殺傷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時,妻與夫緦麻以上的親屬(注:五服中最遠的關係)姦淫或者夫與妻之母姦淫時,以及妻欲害時”由官府介入而強制離婚的一種制度。也就是說,義絕作爲一種婚姻解除的方式,僅適用於夫妻一方殺、傷等嚴重侵害對方直系或旁系尊親屬的情形。

可見,以上三種制度試圖從不同角度全面規範唐朝的離婚問題,以實現禮法統一。但囿於歷史侷限性、封建禮教和男尊女卑的思想,難免存在很多無解的難題。即便是看似最合理的和離制度,也遠沒有“一別兩寬,各生歡喜”這麼簡單,仍面臨很多啓動條件和流程的限制。這也是劇中何惟芳離婚之路如此曲折的深層原因。

“和離”與“協議離婚”相似“七出”“義絕”被廢棄

時至今日,“和離”制度從形式上被保留了下來,與現行的協議離婚制度頗爲相似。而“七出”“義絕”制度則被廢棄。那麼,現行法律對離婚制度是怎樣具體規定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我國現行離婚制度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其中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實踐中,各地民政部門一般會提供製式離婚協議供雙方協商填寫,內容涉及雙方個人信息、離婚意向、子女撫養問題、動產不動產歸屬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等。填寫完畢後交由民政部門留存歸檔。

訴訟離婚,是在雙方就婚姻關係解除、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問題中的一項或多項無法達成一致時,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形式。其中,判斷婚姻關係是否應予解除以審查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確已破裂爲基礎。《民法典》同時列舉了一些可以認定爲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均構成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

夫妻間有扶養義務一方患病不能成爲離婚理由

再來說說《民法典》對“七出”與“義絕”中提及問題的一些迴應。

關於“七出”中的無子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有所體現。該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審查是否屬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見,未生育孩子不當然指向離婚,仍應審查該事實是否達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關於“七出”中的惡疾,涉及夫妻間扶養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可見,夫妻一方身患疾病不能成爲離婚的理由。此外,如遇雙方感情破裂確需判決離婚的情形,患病一方如果生活確有困難,也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主張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特別需要說明的是,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中明確指出,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這無疑使離婚經濟幫助制度進一步落到了實處。

關於“七出”中的其他情形和“義絕”中所提到的情形,主要體現在《民法典》中對離婚過錯的規定,具體分爲三個層面。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過錯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財產分割應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可見過錯是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需要考慮的傾斜性引素。最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因(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我們藉助劇情瞭解了古今離婚制度的演變。希望大家不論攜手還是獨美,都能在新的一年裡,前方榮光萬丈,身後溫暖一方。

文/王欣(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