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向小三求償百萬敗訴 法官:不得行使性器官排他專屬使用權

臺中賴姓婦人控訴謝姓女子介入家庭,和她先生拍摟腰、親吻照片,還互傳「愛你」,對謝求償100萬元;臺中地院認爲,民法僅規定夫妻一方和第三人合意性交才能求償,也未規定配偶間應互負貞操義務,貞操權更低於憲法保障「性自主決定權」,就算已婚者和第三人性交「也沒違反善良風俗」,認爲賴求償無理由,判處駁回,可上訴。

賴婦控訴,她和先生結婚8年多有1個小孩,謝女因和她先生工作關係在臺中同一處上班,謝也清楚她老公有家室,卻從2013年1月起開始交往,還多次出遊拍攝各種摟腰、擁抱及親吻等親密合照,先生都以「寶貝」稱呼她,2人還互傳「想你」、「愛你」,「會陪着你」等語。

賴婦說,謝女和她先生交往,已動搖其婚姻圓滿忠實目的,造成她難過、焦慮還到身心科治療,就諮商費、精神撫慰金等,一共向謝求償100萬元。對此,謝女坦承和賴夫交往,彼此有摟腰、擁抱及親吻等行爲,但辯稱是遭謝夫以正在協議離婚矇騙,得知後也已分手,主張駁回。

臺中地院法官指出,民法第1052條、1056條中,僅賦予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時,才能訴請離婚,並得向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至於尚未達合意性交程度,如交往、擁抱、親吻及撫摸等,不得訴請離婚也無從請求損害賠償。

中院也認爲,「性自主決定權」爲憲法保障之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說每個人都可依自己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爲,除得消極拒絕不想要的性行爲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與滿足權利。

中院說,民法未明文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就算認爲可從婚姻制度推論,但該「貞操權」位階也明顯低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權」,因此2人結婚後,其中一方無從對另一人行使「性器官排他專屬使用權」,不能禁止對方和第三人合意性交,否則會侵害「性自主決定權。」

中院指出,成年人間合意性交,就算是和配偶以外之人用爲,也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行使的結果,因此已婚者和第三人性交「並未違背善良風俗。」

中院也提到,「重婚」比婚外性行爲嚴重,但立法者並不認爲重婚違反善良風俗,因此對婚姻干擾強度低於重婚的婚外性行爲,當然也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其他再更低於婚外性行爲的,如約會、談戀愛、傳親密簡訊、出遊、合照、摟抱、摟腰、親吻及愛撫,更無違背善良風俗可言。

中院認定,賴婦主張就算屬實,但謝女的行爲對婚姻干擾程度,都低於和賴夫性交,賴婦尚無從據以訴請和先生離婚,無從對謝女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判處駁回。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