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誣告判刑10月 林志潔:司法是公共財不應被濫用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助理費涉貪一審被判7年4月停職中,而她與旅美教授陳時奮的博士論文誣告官司今天也宣判,高虹安被控誣告獲判10月。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誣告罪有3要件,包括故意、捏造不實之事,以及提告他人目的,是爲讓別人受刑事處罰或行政懲戒,其實成立並不容易,司法是公共財,不應被濫用,從政者應引以爲戒。
陳時奮緊追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有無抄襲,2011年9月在臉書以標題「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發文,指「在李傑的學術履歷,高虹安被除名了」;2011年10月陳在臉書發文指「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
高虹安爲此控告陳時奮加重誹謗罪,檢察官處分陳時奮不起訴,陳時奮認爲高虹安明知學歷不實興訟,自訴高虹安犯誣告罪。
林志潔指出,其實誣告要成罪並不容易,因爲行爲人可以主張她沒有誣告故意,之所以提告他人,只是懷疑而已,不過臺北地院說的很清楚,高虹安遭到質疑其博士論文和資策會多人出具的報告,內容有大幅重疊,此時高虹安應盡合理說明來澄清,她卻舍此不爲。
林志潔表示,高虹安明知道陳時奮的質疑有所根據,卻故意提告陳時奮誹謗,目的是爲了政治聲量和選舉,浪費司法資源,而且讓別人遭受訟累,實不可取,因此誣告他人誹謗的誣告罪成立。這也是臺北地院有特別說明,陳時奮的質疑有所依據,高虹安應自己去合理說明,而不是濫用司法資源遂行政治目的。
林志潔說明,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纔可以易科罰金可。誣告罪是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條件,意思是,高虹安這個10個月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
林志潔認爲,陳時奮爲這些案件數度來回臺美之間,當真備極辛苦,司法是公共財,不應被濫用,從政者應引以爲戒。
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誣告罪有3要件,包括故意、捏造不實之事,以及提告他人目的,是爲讓別人受刑事處罰或行政懲戒,其實成立並不容易。圖/取自林志潔粉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