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計程車連撞韓籍3歲女童 判賠309萬多元
韓籍鹹婦與3歲女童遭計程車、公車連續撞擊,士林地院判決中興巴士、計程車司機、公車司機須賠償女童和母親361萬多元。(資料照片/李文正臺北傳真)
韓籍鹹姓婦人4年前推着載有3歲女兒的嬰兒車,行經德行西路、文林路交叉口,遭計程車後照鏡勾到,再被一輛公車捲入輪下導致兩人受傷,鹹婦丈夫返回韓國治療後,向計程車、中興巴士和司機求償,士林地院審結,判運將應賠償女童17萬餘元,而運將與中興巴士和司機應負連帶賠償鹹婦292萬餘元,可上訴。
2015年9月3日上午10時許,鹹婦推着嬰兒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先遭黃姓運將的計程車照後鏡勾到嬰兒車導致女童受傷,鹹婦再被後方一輛280公車捲入車底,還好一旁工地工人立刻以頂高器將鹹婦救出送醫,刑事部分,運將依業務過失傷害判處有期徒刑5月,公車女司機遭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
法官認定,運將撞擊後14秒,鹹婦遭公車捲入車底,中間還有一輛白色轎車閃過,並未撞到鹹婦,因而認定陳姓公車女司機也有責任。
3歲女童的姜姓父親主張,女童前額頭4公分撕裂傷,已經嚴重影響未來身心健全發展,後續要追蹤,不時會作惡夢因而向黃姓運將求償。另外,鹹婦受傷後因撕裂傷面積過大,無法使用人工植皮,必須以自身大腿皮膚移植,因而求償1178萬。
判決指出,鹹婦帶女童返回韓國接受治療,依韓國延世醫院的收據並扣除餐費以及健保費,迄今仍無法正常行走,造成心理陰影,未來還須請看護照顧,判決運將須賠償女童17萬多元,另外造成鹹婦勞動能力減損,依照韓國最低基本公司的標準,加計預計未到期勞動減損共127多萬元、看護3個月花費近22萬元、精神慰撫金60萬等,共計292萬多元,運將、黃姓司機和中興巴士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