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董事/獨董面臨ESG 永續治理的挑戰

圖/美聯社

臺灣第一起氣候相關訴訟,是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團體在2021年發起,提告經濟部規範用電大戶設置10%綠電的門檻太低,延宕能源轉型與淨零減碳進度。2024年初更迎來氣候憲法訴訟,環權會等團體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控訴我國《氣候法》缺乏2030年中期減碳目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爲我國第一起的氣候憲法訴訟。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化與環境研究所(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報告指出,2015年以來,全球新增約230起針對企業和產業協會的氣候訴訟。

2020年以後,新增案件暴增佔案件總數約2/3,企業「漂綠」是增加速度最快的案件類型。且過去大多數氣候訴訟主要針對國家政府或地區,今年以來,在美國以外約有40%的案件是將企業列爲被告。

再從屏東高爾夫球製造廠大火傷亡事件,公司CSR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ISO認證與廠房實際運作有落差飽受質疑,被追究民、刑事責任來看,身爲公司治理最高機構的董事會對於永續治理究竟有那些職責?董事(獨董)有管理公司事務的權限,肩負有受託人的忠實義務,對於不實的永續報告書應課予如何的法律責任?值得探討。

在國際的永續治理的浪潮下,上市櫃公司ESG永續報告書已成爲利害關係人檢視企業永續經營表現及投融資決策的重要參考。依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自2025年起要求全體上市櫃公司,都必須編制永續報告書,並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申報。現有上市櫃公司有1,852家,強制申報者578家,自願申報者442家,截至2024年11月底,合計有1,021家完成永續報告書的申報,佔比約56%,還有44%、共832家上市櫃公司尚未申報。

永續報告書「宜」經過董事會決議

爲了強化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重視永續報告書的編制責任,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的作業辦法規定永續報告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最新出爐的114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就將公司設置董事會層級的永續發展委員會,以及具備永續專業知識與能力,且至少要有一名董事(獨董)督導其組成、職責與運作情形納入評鑑項目,意在強化董事(獨董)參與永續治理。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亦修正,上市櫃公司應建立非財務資訊管理內控制度及年度稽覈計劃均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故永續報告書的編制,仍須依公司內控制度管理,實屬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執掌,董事(獨董)責無旁貸。

加強永續資訊的管理與監督

爲了防範「漂綠」風險,因應近期勞工與環境安全重大事件,主管機關擴大永續報告書審閱廣度及深度,上市櫃公司每五年至少被選定爲受查公司一次,將依據公司產業特性,採取風險基礎方法(RBA)深入查覈,倘永續資訊有重大揭露缺失,可處以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違約金,並請公司更補正,必要時要求公司編制流程制訂改善計劃、完成一定教育訓練時數。

更重要的,金管會於2023年發佈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2026年首次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須包含「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簡稱IFRS S1)及IFRS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準則草案(簡稱IFRS S2),自2026年起將資本額10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上及全體上櫃公司分三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以進一步接軌國際準則,提升永續資訊報導品質及可比較性,以強化資本市場的信賴程度。

永續報告書,本是揭露非財務資訊與ESG風險對企業的影響,不屬於證交法規定應申報或公告之「財報業務文件」,即使不完整、有所欠缺,尚難以課以董事(獨董)法律責任。然2026年起永續報告一旦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或於企業「年報」中增訂「永續資訊專章」,勢將揭露永續資訊對財務風險的評估或預測,倘有不實的財務數據,或隱匿關鍵訊息,足以誤導投資人的決策,即有永續報告不實或「漂綠」情事,自可依證交法財報不實的規定,課以刑事責任,不可謂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