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KY公司獨立董事 須面對的公司治理課題

由於KY公司爭議不斷,金管會出手強化監理,將採取每年財報應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一次改爲半年一次的措施後,又提出董事會「臺籍董事須過半、臺籍獨董至少要有二席、在臺募集資金需存放臺資銀行,以及承銷商輔導時間從二年延長至三年」的監理要求,且金管會爲借重獨立董事職能以提升公司治理,擬請獨董確實督導公司內部控制、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之執行,來保障投資人權益

目前投保中心正進行KY公司的團體訴訟共計4件,求償金額高達6.8億元,另2件在覈算起訴金額中,而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0-1條規定上市公司一旦發生財報不實,董事會成員都是投資人和投保中心民事求償的對象,KY公司的獨董勢將面臨鉅額求償的訴訟風險中。

基於本身職責和權益的保護,對於KY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認爲,除了將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程內容認真研讀、勤學勤問、諮詢外部專家、掌握實質控制大股東實際出席法說會及股東會,還有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比照專業投資人的規格審視公司:獨立董事除了審視公司財報及重訊以外,還須經常審視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的重訊;例如:大股東持股比率是否下降、前十大股東持股是否持續出脫;大股東股權質押比率是否過高;稽覈及會計師籤覈查核是否異常;高階主管(尤其是財務或會計、稽覈主管)異動是否頻繁;公司營收淨利表現(含業外收入)與同業、景氣表現是否落差很大;上市櫃前股價是否有異常拉擡暴漲情況等等;若一家公司符合這幾項項要件,獨董就要認真思考公司的財務或治理的問題

第二、委託專家檢視財務報表,必要時專案查覈和實際稽覈:根據證交法第14-2條第三項規定「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之」,由於KY公司的營運據點大部分在國外,國內獨董較難掌握營運狀況,非財務背景的獨董對財報有疑慮,可以委請外部獨立的會計師專案查覈,必要時,也可以協同外聘會計師或陪同稽覈人員查察營運據點及內部憑證,以便及時掌握公司的財務狀況

第三、嚴格把關KY公司的募資行爲和資金用途:在我國掛牌的KY外國公司出現異常指數比率達26.31%,代表平均每四家就可能一家有問題,遠高於我國上市公司的11.35%,也代表KY公司的財務風險係數較高,而KY公司在國內募集的資金運用,董事會多不清楚,因此,獨董有責任監督國內募集資金的用途,一旦發現資金使用與募集原因不同,應該立即追蹤其去向和理由,即時要求業務、財務單位覈實回覆,以避免資金遭不當的運用。

第四、多和稽覈主管和會計師私下溝通:由於境外公司營業行爲的監理、查覈不易,金管會提高會計師的查覈簽證責任,無非在減少KY公司的財務舞弊行爲,但獨董財報不實的責任乃「推定過失」責任,不因會計師的盡責與否而有差別,所以,獨董應常和稽覈主管和會計師召開私下溝通會議,要求會計師加強查覈財報關鍵查覈項目,以掌握公司的財務;對於公司的重大交易(如「關係人交易」),獨董應知悉交易對象或受益人的信用與關係人資訊,必要時,也可委請外部專家徵信,要求公司即時揭露營運和交易資訊,才能保障股東和本身的權益。

第五、公司提撥經費或董事責任險理賠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釐清弊案:在美國、香港上市公司發生重大弊案時,可由獨立董事組成一「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情始末,所需經費則由公司提撥或董事責任險理賠一筆資金支應,依照前述證交法第14-2條規定,其實KY公司也可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他的定位是「善後機制」,「獨立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獨立的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重新調查涉案帳冊、憑證及文件,以釐清真相,不必爲了清白而辭職,因爲在弊案爆發後辭職也於事無補,仍要面臨司法的調查或民事求償。

最後,公司治理的防弊機制,第一道關卡是業務單位本身的風險辨識能力,第二道則是風險單位的監督警示系統,三則爲法令遵循、內部稽覈及外部會計師查覈驗證,獨董則是扮演的第四道的實質監督,是最後的把關者,如果能確實盡職盡責,相信可以控制本身的風險,也能對投資人權益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