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失智父…警翹班詐加班費 輕判

臺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

時任南投集集分局黃姓偵查隊員從警廿八年,執勤時多次擅離崗位跑回家,並詐領近萬元加班費,一審認爲他有瀆職前科卻不知悔改,依公務員僞造文書罪判刑一年一月;二審考量他回家是照顧年邁失智父親,又遭記一大過停職,還有後續懲戒,認有情堪憫恕之處,撤銷改判八月徒刑。

檢警調查,黃男(五十歲)曾因瀆職罪被判刑兩年定讞,去年出任集集分局偵查隊時,上班期間無故離開轄區,回家照顧爸爸或到返回租屋處,並在「員警出入及領用登記簿」上僞簽證明。

調查發現,黃男還於「員警個人超時服勤勤務時段暨時數登記表」僞籤加班時數,詐領加班費九七四一元,依公務員僞造文書罪起訴。

南投地院一審審酌,黃男有違反個資法前科,素行不佳,且身爲警員本應恪遵職守,卻貪圖加班費虛僞登載服勤時段,考量犯後繳回不法所得,家中又有失智父親需扶養,判刑一年一個月。

檢察官不服上訴,主張黃男曾因泄密被判兩年,這次又詐領加班費,侵害國家公權力與人民信賴,前案執行後不久又再犯本案,認爲應依累犯加重判刑。

黃男不服也上訴,表示自己犯後坦承犯行,犯罪背景是因母親離世,獨居父親病情惡化,自己也離婚多年,爲避免父子紛爭才搬出去住,所以需要常回家照看父親,他自己也被停職,請求減刑判處得易服勞役之刑。

二審考量,黃男爲照顧獨居失智父親纔在執勤時擅離崗位,犯後也深具悔意、並將詐領加班費全數繳回,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條件,撤銷改判八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