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聘僱僑外生未留意工作許可效期 最高罰75萬元

勞動局指出,僱主需注意僑外生的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爲20小時。(本報資料照片)

外籍學生小美在餐飲店打工2年,最近因爲工作許可函效期即將屆滿,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僱主也不疑有他,仍讓小美繼續在餐飲店工作;不過,在舊的工作證工作許可函失效後至新的工作許可函核發下來之間的空窗期是不能工作的,以致發生工作許可失效後,仍繼續工作的違法情形。

勞動局提醒,如果發生上述的情形,僱主將被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而受僱者也因許可失效仍繼續工作,將被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僱主,聘僱僑外生,關鍵在於查驗證件及留意工作許可日期,聘僱前應檢驗「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並覈對證件上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並拍照存證;工作許可最長期限爲6個月。

高寶華呼籲,僱主如果要聘僱長期僑外生,必須留意工作許可函的效期,若逾期或是工作許可申請的空窗期則不可聘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僱主未經許可聘僱或聘僱許可失效的外國人,可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另外,勞動局指出,僱主需注意僑外生的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爲20小時;至寒暑假期間的每週工作時間則不受20小時限制,但須注意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規範;若使學生超時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