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懷孕爲由解僱員工 僱主最高恐遭罰150萬

勞資雙方如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問題可洽勞工局。(臺中市政府提供)

臺中市政府近年來受理各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懷孕歧視案件數爲第二高。勞工局表示,勞工如遇僱主因勞工懷孕而進行資遣或解僱,可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如僱主因勞工懷孕而終止契約,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若有意回覆原職,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維護個人權益

勞工局代理局長羅羣穆說,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僱主對受僱者的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形時,應離職或留職停薪,也不能作爲解僱的理由,因此,僱主不得因勞工懷孕而終止契約。

勞工局指出,僱主解僱懷孕員工,除了會讓勞工喪失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等權益,還得擔心待職期間的生活開銷,對勞工影響甚鉅。

勞工局呼籲,部分職場爸媽因害怕懷孕、育嬰遭僱主刁難,「想生不敢生」,爲促進職場平權、協助友善生育環境,針對違法僱主,除依法開罰外,將持續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讓每個勞工在工作期間放心生育,獲得法令全面保障。

勞工局強調,勞資雙方如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的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