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僱主歧視銀髮就業者最重罰150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三讀條文明定,僱主對45歲以上的求職者或受僱者,不得以年齡爲由給予差別待遇,違反之僱主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義「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人、「高齡者」指逾65歲以上之人。僱主不得以年齡爲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或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解僱等事項給予差別對待,若違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若僱主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年齡歧視,依法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若申訴而遭僱主調職或解僱,可處2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有上述行爲之僱主,應公佈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此外,爲促進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就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其能力及需求,提供職涯輔導、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