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營業人時限內未據實上傳電子發票最高罰1.5萬
營業稅法修正重點。圖/財政部提供
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存證者得處1500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者得按次處罰。
財政部指出,爲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臺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以保障民衆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臺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三讀通過法案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臺之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由財政部公告之。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另立法院也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
三讀通過法案也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從給付所得的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爲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