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店家逾時上傳電子發票 最高可按次重罰1.5萬

立法院會今三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違者最高處1萬5千元,並可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1500元以上1萬5000 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可按次處罰。此外,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迴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爲正確傳輸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將影響買受人進項稅額扣抵、稽徵機關正確核課及民衆兌獎權益。因此提出修法,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臺的義務,相關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範圍,授權財政部公告。

財政部表示,修法完成後,將可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臺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 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保障民衆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透過平臺運用委託營業人的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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