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未依時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最高罰1.5萬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否則最高可罰新臺幣1萬5000元。
電子發票日益普及,根據財政部統計,民國112年全臺共開出92億張電子發票,佔全部統一發票約86%。
行政院會於今年3月1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嚴電子發票傳輸相關規定,函請立法院審議。另外,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等人也提案,併案審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6月17日審查修正草案結果,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要點包括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時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臺的義務;至於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的範圍,授權財政部公告。
三讀條文也增訂營業人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1500元以上、1萬5000以下罰鍰,且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關於修法預期效益,財政部指出,這項修法將業者上傳電子發票的時限與義務等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於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防止稅捐逃漏情形,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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