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完成立院三讀 僱主性騷最重罰百萬
立法院臨時會31日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立法院長游錫堃(圖)敲下議事槌後,「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劉宗龍攝)
立法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黃婉婷攝)
繼《性別平等教育法》後,立法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將工作時間外、不同單位間的性騷事件納入規範,若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認定有權勢性騷,最重可處100萬元;若加害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調查期間僱主得暫時停止、調整其職務,同時賦予10人到29人的微小型企業防治性騷責任。
自政壇延燒各界的Metoo浪潮席捲臺灣,促使政院着手推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補漏,目標在立法院臨時會完成修法。其中,性工法由勞動部主管,本次修法重點在打擊權勢性騷,並賦予僱主防治性騷擾責任,若性騷加害人爲僱主或權勢地位也有相應機制。
不過,朝野對30人以下公司的防治懲處以及相關罰鍰仍未有共識,保留第13條與第38條之1至院會表決,最終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性工法三讀條文中,將原先法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爲《性別平等工作法》,明定權勢騷擾是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且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遭受同單位、不同單位者、僱用人性騷也適用,解決過去單一性騷擾事件卻適用不同法律的窘境。
三讀條文也規範,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僱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若經調查後認定爲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僱主得於知悉結果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僱主之日起30天內,僱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該規定,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要求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比照30人以上者,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公共場所公開揭示;僱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避免性騷擾再度發生並啓動調查,適當給行爲人懲戒,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同時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及社福資源。
至於罰則,僱主知悉性騷擾未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10至29人公司若未訂定申訴管道,且限期未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30人以上公司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在民事罰則上,三讀條文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者,由僱主及行爲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行爲人因權勢性騷擾,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賠額1倍到3倍的懲罰性賠償,行爲人爲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3倍到5倍之懲罰性賠償,唯已善盡防治規定者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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